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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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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一、國防部為因應國軍亟需優質人力,藉主官(管)對部屬平日生活考核
、任務賦予、工作績效、工作態度等綜合考核評鑑(以下簡稱考評)
,經不適服現役人事評審會(以下簡稱人評會)議決,留優汰劣,以
淨化國軍人員素質,提升戰力,特訂定本作法。 |
| 2 | 二、國軍現役中將以下之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
| 3 | 三、辦理時機:
(一)個人違紀行為時:就違紀行為事實受一次記大過二次以上懲罰命令
發布後,即時考評辦理。
(二)年度考評時:就全年平時考核評鑑,結合年度考績作業辦理。
(三)志願士兵申請不適服現役時:就志願士兵核定起役之日起三個月期
滿後,得依個人志願提出申請辦理。 |
| 4 | 四、具體作法:
(一)受考人涉有刑事責任違法行為者,一律依法究辦。
(二)軍官、士官符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十條之規定者,辦理
撤職。
(三)軍官、士官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五條第五款規定,年
度考績丙上以下或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經人評會考
核不適服現役者,予以退伍。
(四)依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五條之一規定,志願士兵年度考績丙上以下
、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或於核定起役之日起三個月期
滿後,經評審不適服志願士兵者,於三個月內,依下列規定辦理:
1.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且尚未完成兵役義務者:
(1)應徵集服常備兵現役之役齡男子,依兵役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
一款所定役期,直接轉服常備兵現役,期滿退伍。
(2)停止徵集常備兵現役後,屬停止徵集服常備兵現役年次前之役
齡男子,應廢止原核定起役之處分,依兵役法第二十五條第三
項規定,改徵集服替代役,期滿退役。
(3)停止徵集服常備兵現役年次後之役齡男子,應予退伍。
2.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且已完成兵役義務或無兵役義務者,辦理
解除召集或退伍。
3.已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辦理解除召集或退伍。 |
| 5 | 五、考評權責:
(一)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
1.將級軍官:
(1)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為副部長。
(2)國防部參謀本部及所屬機構、部隊,為參謀總長。
2.上校級軍官,為中將以上編階主官(管)。
3.中、少校級軍官、尉級軍官、士官長,為少將以上編階主官(管
)。
4.士官、士兵,為上校以上編階主官(管)。
(二)各司令部:
1.將級軍官,為各司令。但無適當階級人員組成人評會時,得呈報
國防部。
2.上校級軍官,為中將以上編階主官(管)。
3.中、少校級軍官、尉級軍官、士官長,為少將以上編階主官(管
)。
4.士官、士兵,為上校以上編階主官(管)。
5.第二至四目之各階人員,由各司令部依組織層級特性適當編組。
(三)行政法人機關: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依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二十四條辦
理,並由相當層級主官核定。 |
| 6 | 六、考評程序:
(一)各單位檢討不適服現役案件時,應於受懲罰或考績命令發布三十日
內,依考評權責召開人評會,由權責長官指定所屬副主官(管)、
相關單位主管及職務階級不低於受考人之專業人員五人至十一人組
成之;原則上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副主官(管)為
人評會之主席。但副主官(管)出缺,或因受訓、差假等事不能召
集或出席時,由權責長官就委員中單位主管一人,指定為主席。人
評會議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記名投票方式,就
下列事項,進行公平、公正之考評,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可
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簽請權責主官(管)發布考評結果,並
附記教示規定,送達受考人:
1.考評前一年內個人平日生活考核。
2.考評前一年內對任務賦予及工作態度。
3.受懲罰或事實發生時所生影響。
4.其他佐證事項。
(二)召開人評會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前以書面通知受考人陳述意見,如
受考人無意願到場得以書面陳述意見,及原服務單位亦應由正、副
主官(管)依前款各目考評事項,提供書面考核資料,並列席說明
、備詢。
(三)經考評不適服現役者,應依第五點之考評權責,檢附相關資料報請
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退伍、解除召集或轉服常備兵現役作業。
(四)志願士兵依第三點第三款提出申請,經考評適服現役,且再審議仍
維持原考評結果,或逾期未申請再審議者,應依第五點之考評權責
,檢附相關資料,報請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
(五)志願士兵依個人志願申請不適服現役者,不受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
之限制。各單位應檢附佐證資料,呈送考評權責單位以書面審查核
定。 |
| 7 | 七、一般規定:
(一)受考人對考評結果不服者,得依第六點第一款收受考評結果送達之
次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申請再審議,並以一次為限。惟放棄再審
議者,應以書面方式為之。
(二)為期使再審議制度之公平、客觀性,各考評權責單位召開再審議人
評會時,考評權責主官(管)指定再審議人評會主席及委員時,應
適時調整委員編組,其委員組成二分之一不得與初審委員相同,並
應依原評審結果保留不同意見委員相同比例人數,以確保官兵權益
。
(三)因受考人職務階級較高,或單位無法遴選適員擔任委員,或任一性
別比例未達三分之一時,為期不適服現役(再審議)人評會順利召
開,得由上一級編組,或協請友軍支援,或聘請部外專家學者組成
人評會。
(四)受考人對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退伍、適服現役、解除召集或轉服
常備兵現役結果不服時,得於收受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管
轄之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提起復審。
(五)各單位對未達汰除基準人員,列入下年度加強考核對象,並隨時依
其表現適時檢討。 |
8  | 八、其他事項:
(一)各人評會委員應就受考人全案資料,依第六點第一款各目事項翔實
綜合考評,以留優汱劣。
(二)原服務單位應對受考人平日生活確實考核並提供完整資料供人評會
委員考評,如有資料不實,致人評會委員審查不全者,應視情節檢
討議處。
(三)各單位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日前完成全案檢討後,並依附表格式,
送國防部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