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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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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有關服義務役軍職年資之內涵及範圍界定說明 (民國 88 年 03 月 06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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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法令規定摘要:
一  憲法第二十條: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兵役法第一、二條中華
    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所稱之兵役為軍官役、士官役、士
    兵役。
二  兵役法第三條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四十五歲之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軍官,士官之服役除役另以法律定之。
三  兵役法第九、十條考選義務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陸海空軍軍官士官
    服役條例第二十三條三年以上始發給退伍金之規定,可界定三年以下
    為義務役 (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屬舊制服役需逾三年始有發
    給退伍金,八十六年一月一日新制以後服役滿三年即發給退伍金) 。
四  兵役法第十三條受軍官士官教育者,因故不能完成應受教育時,其已
    受教育時間得折算義務役期。
五  兵役法第十四條:士兵役分為常備兵、補充兵、國民兵役三種。
六  兵役法第十五條常備兵役 (義務役) 區分:陸軍為期二年,海空軍為
    期三年,三年以下者屬義務役,期滿退伍。
七  兵役法第十六條補充兵役區分:陸軍為期三至六個月,海空軍為期三
    個月至一年,屬義務役,期滿退伍。
八  兵役法第十七條國民兵區分:初期國民兵男子十八歲服之,為期為一
    年、甲種國民兵軍事訓練一至三個月、乙種國民兵軍事訓練一個月以
    內。
九  兵役法第廿五條預 (常) 備軍官、預 (常) 備士官、常備兵、補充兵
    在現役期間離職、停役、退伍,為預備役者 (未除役前) 列為後備軍
    人。
十  兵役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條後備軍人及國民兵應受動員、臨時、教育
    、勤務、點閱等五種召集,在召集期間視同現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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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綜上所述,歷年來國軍在不同時期、階段、適應需要,分別設立不同
    種類之役期,種類繁多,難以細數,經歸納現有資料,應視為義務役
    之內涵及範圍如附表,宜由人事權責主管機關,依所檢附之證明文件
     (如退伍令、退伍證書、適任證書、結業證書、畢業證書、解除召集
    證明書、通知書等) ,如有明確記載受訓期限或入營、退伍或實際在
    營服役時間或折算役期時間,均應逕憑採認。

附件  歷年來義務役範圍種類:
┌──┬─────┬────────────┬────────┐
│區分│種類      │範圍                    │備考            │
├──┼─────┼────────────┼────────┤
│軍官│徵訓預備軍│四十一至五十四年大專畢業│請參考台灣省兵役│
│    │官        │生,一至三期為一年,四至│行政紀要第三五七│
│    │          │廿期約為一年六個月。    │至三五九頁,如附│
│    │          │                        │錄。            │
│    ├─────┼────────────┼────────┤
│    │考選預備軍│一  五十六年至今。      │一  同右。      │
│    │官        │二  連同大專集訓、預官教│二  大專預備軍官│
│    │          │    育役期計服役二年。  │    選訓服役實施│
│    │          │                        │    辦法        │
│    ├─────┼────────────┼────────┤
│    │特技預備軍│一  四十二至六十九年以大│請參考台灣省兵役│
│    │官        │    專院校醫藥科受訓二週│行政紀要第三五七│
│    │          │    ,服役六個月。      │至三五九頁,如附│
│    │          │二  編譯人員受訓一月,服│錄              │
│    │          │    役二年。            │                │
│    ├─────┼────────────┼────────┤
│    │國防工業訓│六十九年至今大專集訓四至│研究所畢業役男志│
│    │儲預備軍官│六週及分科教育三個月,領│願服務國防工業訓│
│    │          │退伍證書及預備軍官適任證│儲為預備軍官實施│
│    │          │書。                    │規定            │
│    ├─────┼────────────┼────────┤
│    │警官預備軍│五十六年至今軍事教育廿四│中央警官學校及警│
│    │官        │至廿八週不等領退伍證書及│察學校學生選訓預│
│    │          │預備軍官適任證書。      │備軍官預備士官實│
│    │          │                        │施規定          │
├──┼─────┼────────────┼────────┤
│士官│徵集常備士│三十九年,徵集一期服役一│請參考台灣省兵役│
│    │官        │年八個月。              │行政紀要第三六○│
│    │          │                        │頁,如附錄      │
│    ├─────┼────────────┼────────┤
│    │徵集預備士│四十二至四十四計徵集三期│請參考台灣省兵役│
│    │官        │。                      │行政紀要第三六○│
│    │          │                        │頁,如附錄      │
│    ├─────┼────────────┼────────┤
│    │出國留學預│四十一年至六十年共辦理廿│請參考台灣省兵役│
│    │備士官    │期,接受為期四個月之軍事│行政紀要第三六○│
│    │          │教育。                  │頁,如附錄      │
│    ├─────┼────────────┼────────┤
│    │警官 (察) │五十五年至今,領退伍證書│中央警官學校及警│
│    │預備士官  │及預備士官適任證書。    │察學校學生選訓預│
│    │          │                        │備軍官預備士官實│
│    │          │                        │施規定          │
│    ├─────┼────────────┼────────┤
│    │國軍技術學│七十三年至今,領退伍證書│國軍技術學生服役│
│    │生預備士官│及預備士官適任證書。    │處理規定        │
│    ├─────┼────────────┼────────┤
│    │軍校檢定預│各軍官學校教育期限四年以│軍事學校退學休學│
│    │備士官    │上之正期班退學學生經預備│開除學籍學生服役│
│    │          │士官專長檢定合逕服預備士│處理辦法        │
│    │          │官預備役,預備士官適任證│                │
│    │          │書。                    │                │
│    ├─────┼────────────┼────────┤
│    │常備兵轉服│為補士官不足,由常備兵訓│以退伍令記載為準│
│    │預備士官  │為預備士官,服役時間連同│                │
│    │          │常備兵合計二年          │                │
├──┼─────┼────────────┼────────┤
│士兵│常備兵    │陸軍二年,海空軍三年。  │以退伍令記載為準│
│    │          │                        │。              │
│    ├─────┼────────────┼────────┤
│    │補充兵    │陸軍為期三至六個月,海空│以退伍令記載為準│
│    │          │軍為期三個月至一年。    │。              │
│    ├─────┼────────────┼────────┤
│    │國民兵    │一  初期國民兵:男子年滿│兵役法第十七條,│
│    │          │    十八歲服之,為期為一│本項由內政部主政│
│    │          │    年。                │,實施概況請該部│
│    │          │二  甲種國民兵軍事訓練一│說明為宜。      │
│    │          │    至三個月。          │                │
│    │          │三  乙種國民兵軍事訓練一│                │
│    │          │    個月以內。          │                │
├──┼─────┼────────────┼────────┤
│召集│動員召集  │戰時或非常事變時。      │一  兵役法第三十│
│    ├─────┼────────────┤    八、三十九、│
│    │臨時召集  │平時現役補缺戰時人員補充│    四十條兵役法│
│    │          │或軍事警備上需要,與在營│    施行法第四十│
│    │          │服役合計陸軍二年,海空軍│    八至五十一條│
│    │          │及特種兵以三年為限。    │    。          │
│    ├─────┼────────────┤二  召集確實時程│
│    │教育召集  │軍事需要舉行訓練或演習在│    均於解除召集│
│    │          │役齡內以五次為限每次為三│    證明書中記載│
│    │          │十天以內。              │    。          │
│    ├─────┼────────────┤                │
│    │勤務召集  │戰時或非常事變時以國民兵│                │
│    │          │為主每年為三十天以內。  │                │
│    ├─────┼────────────┤                │
│    │點閱召集  │受點驗或校閱時,每年以一│                │
│    │          │天為限。                │                │
├──┼─────┼────────────┼────────┤
│折算│大專集訓  │四十八至八十七年度,由十│一  大專預備軍官│
│義務│          │四週縮短至四週,依大專集│    選訓服役實施│
│役役│          │訓結業證書所記載之集訓日│    辦法        │
│期  │          │數為準。                │二  大專畢業生徵│
│    │          │                        │    集常備兵服役│
│    │          │                        │    處理規定    │
│    ├─────┼────────────┼────────┤
│    │軍事學校基│依國軍各時期軍事學校學員│一  依各時期軍事│
│    │礎教育學生│生修業規則核定退學或開除│    學校退學休學│
│    │暨軍事學校│學籍之學生,折算義務役期│    開除學籍學生│
│    │退學、開除│,依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    服役處理辦法│
│    │學籍學生  │記載。                  │    規定折算役期│
│    │          │                        │    ,入伍教育與│
│    │          │                        │    軍事術科時間│
│    │          │                        │    分別列計各時│
│    │          │                        │    期折算時間略│
│    │          │                        │    有差異,折算│
│    │          │                        │    役期時間可參│
│    │          │                        │    照其就讀軍校│
│    │          │                        │    所發通知書記│
│    │          │                        │    載。        │
│    │          │                        │二  兵役法第十三│
│    │          │                        │    條其已受教育│
│    │          │                        │    時間,得折算│
│    │          │                        │    為應服現役時│
│    │          │                        │    間。        │
├──┼─────┼────────────┼────────┤
│軍事│正期生、專│比照國軍各時期軍事學校學│依司法院第四五五│
│學校│科生、專修│員生修業規則之規定,併計│號解釋,軍中服役│
│基礎│生、士官班│退除年資,由本部依相關法│年資之採計,並不│
│教育│等畢業生  │規核認。                │因志願役或義務役│
│學生│          │                        │及任公務員之前、│
│    │          │                        │後服役有所區別。│
│    │          │                        │國軍軍事學校退學│
│    │          │                        │、開除學籍學生,│
│    │          │                        │依各時期之規定均│
│    │          │                        │可折算義務役年資│
│    │          │                        │。為求公允,受軍│
│    │          │                        │事學校基礎教育學│
│    │          │                        │生,應依各時期退│
│    │          │                        │學、開除學籍學生│
│    │          │                        │,折算義務役年資│
│    │          │                        │標準,併計退除年│
│    │          │                        │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