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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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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1
┌──┬─────────────┬─────────────┐
│項目│申      請      條      件│申      請      程      序│
├──┼─────────────┼─────────────┤
│優先│一、凡屬直轄市、縣(市)政│一、申請以一人為限,應檢具│
│戶籍│    府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    下列文件,向新兵訓練中│
│地抽│    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    心(以下簡稱新訓中心)│
│籤  │    由役政機關核列為生活扶│    提出申請:            │
│    │    助戶徵屬之現役軍官、士│(一)申請書。            │
│    │    官、士兵(以下簡稱官、│(二)戶口名簿影本。      │
│    │    士、兵)。            │(三)第一款、第二款申請者│
│    ├─────────────┤      :在營者服役證明及未│
│    │二、兄弟二人(含以上)先、│      在戶籍地服役之單位證│
│    │    後入營,已入營者不論為│      明。                │
│    │    官、士、兵或一般替代役│(四)第一款申請者:直轄市│
│    │    人員未在戶籍地服役(不│      、縣(市)政府核列為│
│    │    限軍種或役別),得由後│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    │    入營者提出申請優先戶籍│      證明文件,或役政機關│
│    │    地區抽籤分發。        │      核列為生活扶助戶之證│
│    ├─────────────┤      明文件。            │
│    │三、父母、兄弟姐妹於服役期│(五)第三款申請者:因公死│
│    │    間因公死亡之在營官、士│      亡證明文件。        │
│    │    、兵。                │二、新訓中心審核後,依各司│
│    │                          │    令部核定各單位之需求員│
│    │                          │    額,辦理優先戶籍地抽籤│
│    │                          │    作業。                │
├──┼─────────────┼─────────────┤
│調返│一、凡屬直轄市、縣(市)政│一、申請以一人為限,應檢具│
│戶籍│    府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    下列文件,向服役單位提│
│地服│    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    出申請:              │
│役  │    由役政機關核列為生活扶│(一)申請書。            │
│    │    助戶徵屬之現役官、士、│(二)戶口名簿影本。      │
│    │    兵。                  │(三)第一款、第二款申請者│
│    ├─────────────┤      :在營者服役證明及未│
│    │二、兄弟二人(含以上)先、│      在戶籍地服役之單位證│
│    │    後入營,已入營者不論為│      明。                │
│    │    官、士、兵或一般替代役│(四)第一款申請者:直轄市│
│    │    人員未在戶籍地服役(不│      、縣(市)政府核列為│
│    │    限軍種或役別),得由一│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    │    人提出調返戶籍地服役申│      證明文件,或役政機關│
│    │    請,惟其剩餘役期必須在│      核列為生活扶助戶之證│
│    │    半年(含)以上。      │      明文件。            │
│    ├─────────────┤(五)第三款申請者:因公死│
│    │三、父母、兄弟姐妹於服役期│      亡證明文件。        │
│    │    間因公死亡之在營官、士│二、服役單位審核後,呈報人│
│    │    、兵。                │    事權責機關(單位)核定│
│    ├─────────────┤    調返戶籍地區或距戶籍地│
│    │四、常備兵因家庭變故申請提│    區較近之單位服役;所調│
│    │    前退伍,不合常備兵補充│    之職缺應符合申請人軍職│
│    │    兵服役規則第十五條及第│    專長,如無適缺,可保留│
│    │    十六條規定者,或符合常│    其申請資格,俟有出缺時│
│    │    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十│    優先派補。            │
│    │    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未│三、第四款申請者,由人事權│
│    │    申請提前退伍者。      │    責機關(單位)查證其家│
│    │                          │    況確需扶助者,於權責範│
│    │                          │    圍得核定調返戶籍地區單│
│    │                          │    位服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