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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申 請 條 件│申 請 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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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一、凡屬直轄市、縣(市)政│一、申請以一人為限,應檢具│
│戶籍│ 府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 下列文件,向新兵訓練中│
│地抽│ 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 心(以下簡稱新訓中心)│
│籤 │ 由役政機關核列為生活扶│ 提出申請: │
│ │ 助戶徵屬之現役軍官、士│(一)申請書。 │
│ │ 官、士兵(以下簡稱官、│(二)戶口名簿影本。 │
│ │ 士、兵)。 │(三)第一款、第二款申請者│
│ ├─────────────┤ :在營者服役證明及未│
│ │二、兄弟二人(含以上)先、│ 在戶籍地服役之單位證│
│ │ 後入營,已入營者不論為│ 明。 │
│ │ 官、士、兵或一般替代役│(四)第一款申請者:直轄市│
│ │ 人員未在戶籍地服役(不│ 、縣(市)政府核列為│
│ │ 限軍種或役別),得由後│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 │ 入營者提出申請優先戶籍│ 證明文件,或役政機關│
│ │ 地區抽籤分發。 │ 核列為生活扶助戶之證│
│ ├─────────────┤ 明文件。 │
│ │三、父母、兄弟姐妹於服役期│(五)第三款申請者:因公死│
│ │ 間因公死亡之在營官、士│ 亡證明文件。 │
│ │ 、兵。 │二、新訓中心審核後,依各司│
│ │ │ 令部核定各單位之需求員│
│ │ │ 額,辦理優先戶籍地抽籤│
│ │ │ 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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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返│一、凡屬直轄市、縣(市)政│一、申請以一人為限,應檢具│
│戶籍│ 府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 下列文件,向服役單位提│
│地服│ 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 出申請: │
│役 │ 由役政機關核列為生活扶│(一)申請書。 │
│ │ 助戶徵屬之現役官、士、│(二)戶口名簿影本。 │
│ │ 兵。 │(三)第一款、第二款申請者│
│ ├─────────────┤ :在營者服役證明及未│
│ │二、兄弟二人(含以上)先、│ 在戶籍地服役之單位證│
│ │ 後入營,已入營者不論為│ 明。 │
│ │ 官、士、兵或一般替代役│(四)第一款申請者:直轄市│
│ │ 人員未在戶籍地服役(不│ 、縣(市)政府核列為│
│ │ 限軍種或役別),得由一│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 │ 人提出調返戶籍地服役申│ 證明文件,或役政機關│
│ │ 請,惟其剩餘役期必須在│ 核列為生活扶助戶之證│
│ │ 半年(含)以上。 │ 明文件。 │
│ ├─────────────┤(五)第三款申請者:因公死│
│ │三、父母、兄弟姐妹於服役期│ 亡證明文件。 │
│ │ 間因公死亡之在營官、士│二、服役單位審核後,呈報人│
│ │ 、兵。 │ 事權責機關(單位)核定│
│ ├─────────────┤ 調返戶籍地區或距戶籍地│
│ │四、常備兵因家庭變故申請提│ 區較近之單位服役;所調│
│ │ 前退伍,不合常備兵補充│ 之職缺應符合申請人軍職│
│ │ 兵服役規則第十五條及第│ 專長,如無適缺,可保留│
│ │ 十六條規定者,或符合常│ 其申請資格,俟有出缺時│
│ │ 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十│ 優先派補。 │
│ │ 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未│三、第四款申請者,由人事權│
│ │ 申請提前退伍者。 │ 責機關(單位)查證其家│
│ │ │ 況確需扶助者,於權責範│
│ │ │ 圍得核定調返戶籍地區單│
│ │ │ 位服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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