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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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
1 | 一、為補助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實彈射擊危險影響區域及油料庫、彈藥
庫、彈藥庫營區外燒、爆燬場(以下簡稱國軍訓場)所在之鄉、鎮、
市、區(以下簡稱地方),依實彈射擊及遂行油料、彈藥勤務造成人
民生活影響程度,酌予補助睦鄰經費,確保國軍戰訓任務及油料、彈
藥勤務正常實施,維護國防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
2 |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主要武器訓練場:指國軍為進行步、機槍或其他一般輕兵器以外之
陸、海、空射擊訓練、雷達追瞄、武器測試、對海射擊訓練及兩棲
登陸作戰演訓所設之場地。
(二)實彈射擊危險影響區域:指主要武器訓練場實施實彈射擊時,依國
軍實彈射擊通報作業程序及彈藥處理要點所通報或公告之危險區域
。
(三)油料庫:指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所屬地區支援指揮部(地區支援營、
連)內屯有油料或經核定平封戰啟之庫房及設施。
(四)彈藥庫:指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所屬地區支援指揮部(地區支援營、
連)內屯有彈藥或經核定平封戰啟之庫房及設施。
(五)彈藥庫營區外燒、爆燬場:指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所屬地區支援指揮
部(地區支援營、連)彈藥庫營區外執行彈藥燒燬、爆燬之場地。
(六)環境監測:指為掌握國軍訓場周邊因實彈射擊造成環境實態與評估
周邊住戶受影響狀況,所採取之規劃、採樣、測定及分析行為。
(七)環境監測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依本要點規定執行作業環
境監測業務之機構(以下簡稱監測機構)。
(八)睦鄰計畫:指專案改善計畫、公益支出計畫、專案改善備用計畫、
睦鄰經費細部執行計畫。
(九)專案改善計畫:指辦理地方基礎建設且多數公眾均可受益之公共工
程,並與國軍訓場所產生影響具關聯性之計畫。
(十)公益支出計畫:指睦鄰經費支用項目應符合公益性、一次性、消費
性及多數公眾均能受益,並與國軍訓場所產生影響具關聯性之計畫
。
(十一)專案改善備用計畫:指與專案改善及公益支出計畫於申請時同時
編製並經審定,於年度內各地方公所執行審定之專案改善計畫後
,其睦鄰經費尚有賸餘者,可據以再執行之專案改善計畫。
(十二)睦鄰經費細部執行計畫:指專案改善計畫、公益支出計畫及專案
改善備用計畫應提出之完整計畫書,並列載具體執行內容(如工
程項目、工程設計圖、建造執照、經費概算書、同意書、協調會
紀錄及其他與睦鄰計畫相關之證明資料)。 |
3 | 三、依本要點提出申請之睦鄰計畫,同一案件有向本部及其他機關申請一
部或全部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來源交付審議,如有隱匿不
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或廢止該補助案件之核定,收回已撥付款項。
前項案件之申請補助條件及額度,應符合政府各機關就補助項目所為
之規定,且補助總額度不得逾各機關對該項目補助額度及該地方所獲
睦鄰補助經費額度之上限。 |
第 二 章 權責區分 |
4 | 四、國防部參謀本部訓練參謀次長室之權責如下:
(一)綜理本要點之訂修與發布作業。
(二)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影響地方睦鄰預算編列及陳報行政院審查。
(三)督導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影響地方睦鄰經費支用及考核執行成效。 |
5 | 五、國防部參謀本部後勤參謀次長室之權責如下:
(一)國軍油料庫、彈藥庫與彈藥庫營區外燒、爆燬場影響地方睦鄰預算
編列及送行政院審查。
(二)督導油料庫、彈藥庫與彈藥庫營區外燒、爆燬場影響地方睦鄰經費
支用及考核執行成效。 |
6 | 六、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之權責:
依國軍推動民事服務工作指導要點,指導及協助各級部隊(單位)經
營地方關係,支援國軍訓場睦鄰工作任務之達成。 |
7 | 七、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及國防部
軍備局(以下簡稱補助機關)之權責如下:
(一)設補助機關睦鄰審議會(以下簡稱睦鄰審議會),依本要點審議所
屬國軍訓場所在行政區之申請補助案件。其編組成員由各補助機關
擬訂,陳報國防部核定後實施遴聘。
(二)負責所屬國軍訓場睦鄰經費編列、核撥與對地方公所關於睦鄰經費
支用及執行成效之督導、考核。
(三)負責所屬國軍訓場建立長期環境監測機制。 |
8 | 八、睦鄰審議會編組成員及任務如下:
(一)置委員十一人,以機關之高階長官一人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其
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機關內一級單位
主管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指派之專任公務人員聘(兼)任之;其中
社會公正人士、環境工程、建築工程、交通工程、公共安全、法律
等之學者、專家及地方政府代表總和,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聘期二
年,期滿得續聘之。原住民族地區得額外遴聘原住民族委員會或該
地方公所推薦之原住民族代表一員擔任委員與會。
(二)召集人因公務無法與會,得委任其他委員擔任主席主持會議;機關
內一級單位主管,得依機關內三級代理人制度代理出席,並應於睦
鄰審議會委員組成內註明代理人員。
(三)審議事項如下:
1.地方公所目標年度補助睦鄰經費等級額度及預算執行年度申請之
睦鄰計畫。
2.是否以國軍訓場近二年環境監測數據之平均值為基準數據。
3.地方公所經核定睦鄰計畫之變更申請。
4.地方公所睦鄰爭議事件。
(四)地方公所、國軍訓場及監測機構代表均應列席報告、說明,必要時
,得經睦鄰審議會同意,參與討論案件。審議睦鄰計畫時得檢視公
所所附之村里代表協調會會議紀錄內容是否完備。評審睦鄰等級時
得檢視地方公所前一年度各項睦鄰計畫及經費執行成果,並納入評
分項目。 |
9 | 九、國軍訓場長期環境監測機制,實施規定如下:
(一)依射擊武器裝備、諸元、方式、區域、監測點及環境等因素,訂定
監測計畫,招標委託監測機構實施,並將前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
三十一日期間實施環境監測所得之數據提送睦鄰審議會評定運用。
(二)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辦理環境監測招標作業。
(三)監測點由國軍訓場管理單位邀集居民代表、地方政府代表及監測機
構共同協調選定,並完成紀錄備查。
(四)得標之監測機構應依招標作業規範及契約書完成環境監測報告,並
列席睦鄰審議會報告、說明,必要時,得經睦鄰審議會同意,參與
討論案件。
前項環境監測,其射擊武器裝備、諸元、方式、區域、監測點及環境
等因素未變更,且經二年之監測,數據無明顯差異者,得經睦鄰審議
會同意,以近二年環境監測數據之平均值為監測基準數據,必要時再
實施監測。 |
10 | 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權責如下:
(一)核轉地方公所編製之睦鄰計畫至各睦鄰審議會審定。
(二)指派專任公務人員擔任睦鄰審議會委員。
(三)確實依核定之睦鄰計畫,審查、監督所轄地方公所之執行,並於預
算年度決算後,就其工作計畫之進度、成果及經費支用情形,提出
書面工作成果報告或綜合考評,函送核撥睦鄰經費之補助機關。 |
11 | 十一、符合本要點規定之地方公所,權責如下:
(一)申請睦鄰經費應由地方公所填寫申請表(如附表一),並製作睦
鄰計畫,送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查,轉送睦鄰審議會審定
。
(二)應全力配合國軍訓場任務之達成,並主動協助處理地方居民及民
間團體機構陳情抗議情事。
經核定之前項第一款睦鄰計畫,不得任意變更。但尚未執行者,有
窒礙難行之情事,得於預算執行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檢具明確事
證及村里代表協調會同意變更睦鄰計畫會議紀錄,提出變更申請,
經睦鄰審議會審議通過,依該變更後之睦鄰計畫執行。 |
第 三 章 睦鄰等級額度與睦鄰計畫 |
12 | 十二、睦鄰審議會審議國軍訓場睦鄰等級,依其影響地方之因素項目,賦
予權重配分(評審表詳如附表二至六),並區分為下列六級:
(一)第一級:九十分以上者。
(二)第二級: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第三級: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
(四)第四級:七十五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五)第五級:七十分以上未滿七十五分者。
(六)第六級: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
13 | 十三、睦鄰經費補助額度,依前點之睦鄰等級區分如下:
(一)第一級:新臺幣一千萬元整。
(二)第二級:新臺幣八百萬元整。
(三)第三級:新臺幣六百萬元整。
(四)第四級:新臺幣四百萬元整。
(五)第五級:新臺幣二百萬元整。
(六)第六級:新臺幣一百萬元整。
國軍訓場周邊之地方受影響程度及危安風險較高者,得特別酌增一
定比例之額度,規定如下:
(一)年度射擊天數滿一百日者,酌增百分之十;每逾十日再增加百分
之三。
(二)砲彈飛越民宅上方者,酌增百分之十。
睦鄰審議會應依本要點規定,審定地方公所之睦鄰經費額度。
國防部對於各補助機關陳報其睦鄰審議會審定補助之睦鄰經費額度
,應陳報行政院備查。 |
14 | 十四、專案改善計畫編列執行額度之總合,不得低於補助額度之二分之一
,經村里代表協調會同意者,得全數支用於專案改善計畫或公益支
出計畫。
特別酌增補助額度應專款用於受影響之村、里。 |
15 | 十五、專案改善計畫以運用於下列範圍為限:
(一)環境衛生、綠(美)化、植栽、防沙、防塵土、水土保持工程、
海岸港口基礎建設、魚苗放流、清理廢置魚網、淤砂清理等海洋
生態環境保護項目,及社區總體營造相關事項。
(二)村(里)辦公處及活動中心之設備、地方基礎建設與其他公共設
施之興建或維修。
(三)健康、休憩及視聽器材等開放民眾使用福利設施之採購。
(四)辦理公益支出計畫所需之非消費性財產之採購。
(五)環境監測噪音音量超過六十五分貝等音線範圍內村、里之住戶、
公立幼兒園(托兒所)、公立國小及國中,裝設、修繕隔音設施
及其必要之空調設備或減震等相關修繕工程,並以受影響較大者
優先。
前項第一款之海岸港口基礎建設、魚苗放流、清理廢置魚網、淤砂
清理等海洋生態環境保護項目,於對海射擊之主要武器訓練場,其
地方公所得編列勞務採購專案改善計畫,優先委託設籍當地滿一年
之漁民實施。但不得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第一項專案改善計畫,除第五款之住戶外,以施作於公有物為限。
但受補助公所可提出私有土地無償供地方公所使用,且使用年限超
過專案改善工程使用年限之證明者,得納入工程施作對象。
睦鄰審議會歷年審議通過之專案改善計畫,且符合本要點規定者,
地方公所得作為編製睦鄰計畫之參考。
前四項規定於專案改善備用計畫適用之。 |
16 | 十六、公益支出計畫以運用於下列範圍為限:
(一)協助機關、學校或相關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民間團體辦理環境保
護、疾病防治、淨灘、淨山或村里民大會,或海洋文化維護、地
方特色、創生、原住民族文化等相關活動,與民眾參加公益活動
而給予投保之團體保險。並對同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額度,
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五萬元。
(二)前款以外之社會福利項目及獎助學金,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
實施,並以環境監測噪音音量超過六十五分貝等音線範圍內受影
響村、里之居民優先補(捐)助:
1.社會福利項目以老人供餐、學生營養午餐、長期照顧服務、托
育補助、生育津貼、醫療補助等六項為限。
2.申請案件須符合法令規定政府各機關得補助該項目之條件及額
度,並由地方公所據之完成造冊審查。
公益支出計畫經費不得支用於酬(庸)勞、獎金(品)及購買財產
(如冷氣、冰箱、汽車、設備…)等項目。用於公益活動會場布置
之經費,不得超過該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十。
睦鄰審議會歷年審議通過之公益支出計畫,且符合本要點規定者,
地方公所得作為編製睦鄰計畫之參考。 |
17 | 十七、地方公所編列之睦鄰計畫,應優先補(捐)助國軍訓場周邊受影響
最大之村、里。但情況特殊,經地方公所提出具體事證,並經村里
代表協調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
18 | 十八、對海射擊主要武器訓練場補助地方之睦鄰經費,用於海岸設施改善
或海洋生態環境保護,不得低於其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三十。但情形
特殊,且有地方公所與當地漁會協調合意之紀錄者,不在此限。
前項經費運用得由當地漁會統籌規劃,並送請地方公所納入睦鄰計
畫。對海射擊之主要武器訓練場內有多個地方公所,但僅有一個漁
會者,其百分之三十補助經費,以其中等級最高公所之額度為基準
計算之,不含特別酌增額度,並應與漁會共同協調各地方公所分攤
比例,作成會議紀錄送睦鄰審議會審議。
規劃運用前項睦鄰經費之漁會應於召開睦鄰審議會時,列席說明。 |
第 四 章 睦鄰預算編製與經費核撥 |
19 | 十九、本要點之睦鄰經費由各補助機關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及
國軍年度施政工作計畫與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規定編列,循預算程
序辦理。 |
20 | 二十、睦鄰預算編製程序如下:
(一)各補助機關應於預算執行年度之前一年三月十日前召開睦鄰審議
會,審定地方公所應受補助之睦鄰經費額度。
(二)各地方公所應依據審定之額度編製睦鄰計畫,並依下列時程辦理
相關事宜:
1.地方公所應於召開村里代表協調會通過後,編製睦鄰經費細部
執行計畫,於預算執行年度前一年之十月三十一日前併同申請
表,送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並於完成初審後轉陳睦
鄰審議會審定(案件申請作業流程如附表七)。
2.各補助機關於核定睦鄰經費細部執行計畫後,應通知各受補助
地方隸屬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地方制度法及財政收支劃
分法等相關法令,納入預算程序年度辦理,並於法定預算審定
後七日內,通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轄屬之受補助地
方公所。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之村里代表協調會,應有詳細之會議紀錄,內容
應包括出席代表簽名、經費分配狀況、與會代表意見及決議情形。 |
21 | 二十一、各補助機關應依審定後之睦鄰經費細部執行計畫需求與發包金額
及執行進度核實撥發睦鄰經費,並副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地方
公所。 |
第 五 章 睦鄰計畫執行與查核 |
22 | 二十二、各項工作計畫,地方公所應於預算執行年度內執行完畢。受補助
之各項經費,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辦理。於該項計畫結束
後或預算執行年度終了前,應填送計畫經費收支明細表(如附表
八)及檢附相關憑證影本,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各補
助機關備查。
睦鄰經費執行結果如有賸餘,地方公所得依睦鄰審議會審定之專
案改善備用計畫執行運用之;如再有賸餘,應於預算執行年度結
束前一個月內,繳回補助機關。 |
23 | 二十三、受補助之地方公所,除應按季填報經費執行概況表(如附表九)
,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各補助機關審核外,各補助機
關得派員實地訪查。 |
24 | 二十四、補助機關實地訪查之查核內容如下:
(一)睦鄰計畫是否按照預定目標及進度執行。
(二)執行成果與預期成果是否符合睦鄰計畫。
(三)是否依核定項目核實支用經費。
(四)是否依政府採購法等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採購。
(五)所購設備是否已作有效運用。
(六)會計帳冊、預算控制及憑證內容是否合乎相關法令規定。
(七)其他與本要點規定與睦鄰計畫執行有關之事項。 |
第 六 章 違規與爭議處理 |
25 | 二十五、補助機關實地訪查發現有未符合本要點規定者,應函請地方公所
改正並於改正後陳送備查,於其改正備查前,得立即停止該項目
預算核撥。
地方公所違反前項規定遲至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仍未改正備查者
,得減列該項目之預算;如該睦鄰計畫已執行完畢,其施作項目
不合規定之經費額度,於審議次年補助額度時,應同額扣減之。
地方公所有前項情事者,除應予糾正外,並列入違規事項。 |
26 | 二十六、地方公所應就補助經費對所屬村、里負分配、審驗、核銷及協調
溝通責任,如經查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入違規事項,情節嚴
重者,並得經睦鄰審議會決議翌年不予補助睦鄰經費:
(一)未依本要點辦理各項申報程序。
(二)未配合執行查核缺失之改善工作或執行不力。
(三)藉故拒絕或推諉實地訪查。
(四)有短列經費或將經費移作他用之情事。
(五)對於居民及團體抗爭情事未主動協調,致影響國軍訓練任務之
遂行。
(六)其他未依本要點規定執行之情事。 |
27 | 二十七、地方公所有違反本要點規定編製睦鄰計畫者,除列入違規事項處
理外,其施作項目不合規定之經費額度,於審議次年補助額度時
,應同額扣減之。 |
28 | 二十八、地方公所對核定之補助經費,有辦理預算保留及其他列入違規事
項者,應依情節酌予扣分,扣減至總分十分為止。但地方公所舉
證有不可歸責之情事,經查證屬實,得由睦鄰審議會酌情減免扣
分。 |
29 | 二十九、受補助之地方公所,有居民陳抗或漁船於射擊管制期間進入管制
範圍內實施捕撈作業,影響訓練、實彈射擊、先期訓練整備及油
料彈藥庫、燒爆場勤務作業,經國軍訓場管理單位舉證屬實者,
每一次扣減十分,其扣減分數不受限制。 |
30 | 三十、地方公所於各補助機關實地訪查稽核睦鄰經費支出項目時,衍生爭
議無法解決者,得列明爭議內容及理由,向各補助機關申請爭議事
件審議,或由各補助機關直接召開睦鄰審議會審查之。
爭議事件之審議以一次為限,不得就同一爭議事件申請再審議,有
關機關(單位)均應依審議結果執行之。 |
第 七 章 附則 |
31 | 三十一、地方公所受補助睦鄰經費所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依規
定報繳國庫。 |
32 | 三十二、依本要點受補(捐)助者,其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
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
責任。 |
33 | 三十三、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之九鵬訓場睦鄰補助應參照本要點辦理,並
依該院睦鄰審議會審定之額度核實撥發補助經費並執行之,國防
部對前述事務如發現有違反本要點規定情事者,得請其改正。
國防部得按核定國軍委託該院執行研發、測試實施實彈射擊之管
制日數,依使用者付費原則,比例分攤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