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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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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軍法職類軍官學歷經歷管理作業規定 (民國 102 年 04 月 02 日修正)
    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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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一)規劃軍法軍官學歷經歷管理體系(以下簡稱經管),以為軍法軍官
      學歷經歷管理作業依據,計畫培育軍法軍官專業人才,有效運用軍
      法人力,適才適所。
(二)明確劃分經管範圍,並以完成深造教育及歷練至將級軍法主官(管
      )職務為目標,以健全軍法軍官學歷經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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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範圍:
    本規定所稱軍法軍官,指國軍軍官具有軍法職類專長之常備軍官及志
    願役預備軍官。
3 附件檔案
三、經管政策:
(一)軍法軍官經管以證照取得及實職訓練為主,藉以輪調軍事審判、檢
      察、訴願、法制、軍備、眷服、軍法行政、監所行政、軍事院校教
      師(官)等各類職務為原則,另為擴大經管領域,增進實際工作經
      驗,活絡人事調節管道,得交流軍法職類以外之職務歷練,藉以支
      援監察、保防、調查、人事、採購、行政、教育等職務人力,適以
      輔導基層部隊,增進軍法人員與相關職務良性互動,發揮軍法功能
      。
(二)由國防部、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及檢察署適當
      編組三層級人事評議審查會,適時針對不同對象,檢討其經歷發展
      分業需要,本為用而訓,先訓後用,計畫調訓、計畫調職(交流)
      之原則,施以必要之教育訓練與派職,俾利個人學識與職階並進,
      並依據考核、評鑑、評議審查結果,提供人事建議,簽奉權責主官
      核定人事運用。
(三)國防部、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及檢察署為評議
      審查軍法軍官人事經管、任職案件,設國軍軍法軍官人事評議審查
      會(設置規定如附件一),並配合訂定國軍軍法軍官任職甄選與任
      期及任職權責劃分表、國軍軍法軍官考核評鑑作業要點及國軍軍法
      官科軍官候選上校學經歷及候選基數作業要領(如附件二、三、四
      ),據以辦理軍法軍官經管任職等作業。但國軍軍法軍官經管職序
      修正施行前,已具備各項經管經歷者,仍列計向上經管派職所需經
      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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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管權責:
(一)國防部為軍法軍官經管政策主管機關,掌理經管政策,並督導實施
      之。
(二)國防部法律事務司為軍法軍官經管計畫及實際執行單位,其職責如
      下:
      1 掌握各階編制員額及專長人數。
      2 研定經管指導計畫,並實施經管指導。
      3 研定各種職務任職甄選條件,並適時派職。
      4 軍法軍官之職務候選與輪調等事項。
      5 掌握現有員額及專長盈缺狀況,並保持質量之平衡。
      6 計畫分配及適時補充員額。
      7 協調學校教育,並研提教育需求。
      8 專長分類之指導與管制。
      9 任官、服役之審核,並對不稱職人員,適時處理。
      10  複審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及檢察署為中校階(含主管)以下軍
          法軍官人事案。
(三)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及檢察署為各業管中校階(含主管)以下軍法
      軍官經管計畫及實際執行單位,其職責如下:
      1 掌握各階編制員額及專長人數。
      2 研定經管指導計畫,並實施經管指導。
      3 研定各種職務任職甄選條件,並適時薦報。
      4 軍法軍官之職務候選與初審調職等事項。
      5 掌握現有員額及專長盈缺狀況,並保持質量之平衡。
      6 對不稱職人員,適時處理。
    第 二 章 經管指導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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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導原則:
    軍法軍官經管指導計畫,為軍法軍官學、經歷發展之準據,依軍法職
    類之特性與需要,設計分業縱向發展必具之學歷與經歷,實施計畫調
    任及調訓。分二階段完成基本培育與分業發展之各階段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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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本培育:
(一)初任少尉至上尉停年屆滿,歷練各階基層職務,熟練基層工作實務
      、學術技能,並藉職務之歷練,獲得實務工作經驗。
(二)依經管需要與任職條件,取得軍法官任用資格之軍法官(特種)考
      試或相關高等考試合格之證照,並進修國軍正規班或國內外碩、博
      士學位。
(三)初任軍法軍官統一由國防部法律事務司依實際需要派任,以歷練軍
      事法院或檢察署之職務為優先,初任分配本部所屬機關(構)、司
      令部、指揮部或軍事院校等單位者,應列入管制,適時檢討輪調院
      檢單位歷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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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分業發展:
(一)軍法軍官以軍事審檢單位,審級及檢察、審判職務輪調交流歷練為
      原則,具軍法官學資者,選具行政管理與領導能力或特業專長者,
      經本人同意,派至國防部法律事務司、本部各司室及所屬機關(構
      )、司令部、指揮部或軍事院校之相關職務歷練,藉以分流經管,
      培育高階軍法行政管理人才。
(二)軍法軍官應以取得軍法官證照為主,並進修國軍正規、指參、戰略
      或比照學資,及歷練各級主官(管)職務或軍法專業幕僚職務;未
      具軍法官學資者,循法制、訴願、法務、教師(官)、監察、保防
      、監所管理、軍法行政、書記官等職務分流歷練。
8 附件檔案
八、國軍軍法軍官經管體系圖,如附件五、國軍軍法上校以下各階軍官任
    職條件,如附件六。
    第 三 章 計畫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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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原則:藉經管指導,管制軍法軍官職務任期,使能依個人經管指導計
    畫及軍法軍官任職甄選條件,輪調歷練不同地區及職務,以協助發掘
    工作志趣與發展潛力,其規定如下:
(一)鑑定合格之優秀軍法軍官,應由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國防部最高軍
      事法院及檢察署軍法軍官人事評議審查會審核建立軍法職務之候選
      儲備名簿,以為調職、晉任依據。
(二)計畫調任以平階平調為原則,並實施外島地區輪調,調任高階職缺
      者,應遴選已具晉任資格,並完成規定之教育,依分業經管,適才
      適所,具外語能力及資績居先者,檢討調晉(任)。
(三)國內外進修、深造或受訓之軍法軍官應列入管制,畢(結)業後派
      任適當之職務,並以院檢審級及、軍法行政、教師(官)職務交流
      歷練為原則,以收「選」「訓」「用」之效。
(四)考核評鑑成績優異且具發展潛力之軍法軍官,應輔導完成必要經歷
      ,俾求發展均衡,任期未滿一年者,以續歷練為原則。
(五)調任國防部法律事務司、本部各司室及所屬機關(構)、司令部、
      指揮部或軍事院校等職務歷練者,轉調期間以二至四年為原則,屆
      期應依分業經管及個人意願,主動檢討交流至軍事院檢任職,志願
      循法制、法務、戒管、監察、保防、軍法行政、軍法教師(官)等
      專業分流體系發展者,從其意願,但因軍法政策及用人需要者,不
      在此限。
(六)各階主官(管)職任期除外島主管職務外,以一年六個月為原則,
      屆滿二年以上,而無適當之向上經管或平階同一經管層級職缺可資
      調任者,得調任平階其他經管層級主官(管)或非主官(管)職務
      。
10 附件檔案
十、實施方式:
(一)定期調任:進修(深造)教育畢(結)業之學員、外島輪調及任職
      期限之人員,由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及檢察署
      考量職缺全般狀況檢討建議實施之。(外島地區輪調實施規定如附
      件七)
(二)不定期調任:由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及檢察署
      依據軍法職缺及軍法軍官個人經管情形,適時主動檢討實施。另個
      人任職屆滿二年起,得具明原因提出證明申請同階職務調任,由權
      責人事評議審查會審查決定,以平調為限,如同一職缺有二人以上
      申請調任,則以資績分、經管考評及請調原因急迫性,綜合評審選
      調之。
(三)教育職調任:調任國防大學管理學院法律系(所)主管或相當職務
      ,或軍事院校軍法教師(官)者,應具備教育相當科目專長,並以
      具碩士學資以上或軍法官學資者為優先,任期以二年為原則,志願
      回(留)任者,從其志願,並依軍法職缺及個人經管情況,檢討實
      施。
    第 四 章 計畫調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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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範圍:
  (一)進修教育:由經管計畫單位結合各種職務任職所需學資規定,預
        估每年需求訓額,向國防部或權責單位申請,建立進修流路,以
        保考併用等方式分配送訓。
  (二)深造教育:由經管計畫單位結合各種職務任職所需學資規定,預
        估每年需求訓額,向國防部申請,經核定培訓班次員額後,考量
        軍法軍官專長、年班需求,以預劃派職、保考併用等方式分配送
        訓。
  (三)碩、博士教育:由經管計畫單位前瞻思考檢討專長及師資需求,
        區分國內外大學法律研究所之碩、博士班,向國防部申請,經核
        定培訓員額後,依申請應考之結果,以預劃派職,分配送訓。但
        自費公餘進修訓額不予限制。
  (四)因故未按計畫調訓者,由經管計畫單位統一調配與管制,以免形
        成「訓」、「用」脫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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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注意事項:
  (一)軍法軍官應以取得軍法官(特種)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及格學資
        為優先,並由國防部法律事務司依軍法人事政策訂定相關規定,
        得予限制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時機。
  (二)軍法軍官應循官科教育體系調訓。但交流軍法以外職務所需,報
        經國防部核准者,得至其他校班受訓。
  (三)軍法軍官服現役期間,報考本職學識以外之校院研究所進修者,
        應經國防部核准。但自費公餘進修者不予限制。
    第 五 章 作業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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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及檢察署應對軍法軍官確
      實管制,掌握經管動態資料及有關靜態資料,並將經管成果,適時
      提出檢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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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單位應定期或依經管計畫單位要求,適時提供軍法軍官有關經管
      資料,作為人事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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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單位對軍法軍官之任官、調任、調訓、考績、勳賞、獎懲、特殊
      事項等資料,均應送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彙整,並依業管權責分送國
      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或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以作人力庫管理
      之依據。
    第 六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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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軍法軍官之任官、任職及服役作業,依國軍現行有關之法令與規定
      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