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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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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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
| 1 | 一、為使國軍各級單位辦理現金會計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規定。 |
| 2 | 二、本規定所稱現金係指各級單位經管之現金及機關專戶存款。 |
| 3 | 三、各單位所有現金收支,除另有規定外應全部納入本規定之帳籍紀錄,
不得隱匿規避或帳外有帳;各單位主官負督導經管現金及會計檔案資
料安全與管理責任。 |
| 4 | 四、下列各單位經管之現金,不列入本規定實施範圍:
(一)國防部主計局財務中心及其所屬地區財務單位經管應依中央政府普
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辦理之各項現金。
(二)政府特種基金單位所經管之現金。
(三)各單位或作業組織所經管經國防部核定有專用會計制度(作業規定
)之現金。 |
| 5 | 五、本規定之會計基礎採用收付實現制,對應收應付之會計事項,視業務
需要,得設備查簿登記之。 |
| 6 | 六、本規定之各級單位現金會計由其主計部門主辦;規定內所稱主辦會計
為綜理單位全般主計(會計)業務人員,主辦出納為綜理單位現金出
納管理人員。上述主辦會計說明如下:
(一)編制內設有主計部門之主管(官)。
(二)編制內未設有主計部門而設主計軍官者,為當然之主辦主計軍官。
凡設有二個以上主計軍官時,以其階級最高者(若同階時以資深者
)為主辦主計軍官。
(三)編制內未設有主計部門與主計軍官,由該單位主官指定適當人員兼
辦主(會)計業務者,應呈報其上級預算支用單位核備;長期派員
代理時,應呈報備查。 |
| 7 | 七、各單位依本規定簿記組織系統(簿記組織圖,如附件一),設置必要
之帳簿,若單位收支事項較複雜者,得自行增設備查簿列管;未經國
防部核定預算支用單位代號之單位(以下簡稱非預算支用單位),僅
設置現金收支登記簿。 |
| 8 | 八、各單位會計資料採電腦處理者,應以使用國防部開發之會計資訊系統
為原則;如因業務特性等特殊原因無法使用前揭系統處理資料者,應
專案呈報國防部核備,其處理原則悉照本規定辦理。 |
| 9 | 九、各單位主官(或代理人)對本單位經管款項及會計資料檔案與安全設
備,應經常檢查,以確保公款安全;各單位經管款項,遇有損失時,
除因天災事變非人力所可抵禦,須檢同有關證明文件經審計機關核准
解除責任者外,應依會計法、審計法及國庫法由單位負責人員(主官
、主管、承辦、經手人員)負賠償之責。 |
| 10 | 十、會計年度終了時,依本規定設置之各會計科目餘額,除依軍費預算執
行及支付結報規定屬已驗收通過發生權責之支出,得轉入下年度完成
帳務處理外,餘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停止使用,循程序辦理報繳;另如
屬其他有相關規定不受會計年度之限制者,應依其作業規範辦理。 |
第 二 章 會計報告 |
| 11 | 十一、本規定會計報告區分為日報及月報:
(一)日報:現金結存日報表(如附件二)。
(二)月報:
1.平衡表(如附件三)。
2.總分類帳各明細分類帳科目餘額明細表(如附件四)。
3.現金餘額分析表(如附件五):使用現金收支登記簿之單位,
以代替會計月報。 |
| 12 | 十二、會計報告編報期限:
(一)日報:以截至當日終了時之帳載資料編報之,並應於次一工作天
十二時前呈送單位主官或其授權代理人核閱。
(二)月報:以截至當月最後一日曆天之帳載資料編報之,並應於當月
結束後五個工作天內(不含例假日)呈報上一級單位審查。前項
會計報告編送期限,上一級單位認有提前將相關資訊送達之必要
者,依其上一級單位規定辦理(例如先以電子資料傳送,紙本文
件隨後送出)。 |
| 13 | 十三、電腦作業產生之會計報告,其要件與人工編製者同。 |
第 三 章 會計科目 |
| 14 | 十四、本規定之會計科目區分三級六碼設置;其編號第一級科目為第一、
二碼總分類帳(如 11 現金),第二級科目為第三、四碼明細分類
帳(如 1102 專戶存款),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由國防部統籌律
定,第三級科目為第五、六碼作業項目(如 110201 專戶存款-○
○專戶),由各單位依實需自行編設,名稱、代號、定義及釋例說
明(總分類帳科目一覽表如附件六、明細分類帳科目一覽表如附件
七及釋例說明如附件八)。 |
第 四 章 會計簿籍 |
| 15 | 十五、本規定簿記組織會計簿籍之種類如次:
(一)序時簿:現金出納日記簿(如附件九)。
(二)分類帳簿:
1.總分類帳(如附件十)。
2.明細分類帳(如附件十一)。
3.現金收支登記簿(如附件十二)。 |
| 16 | 十六、各單位會計資料採電腦處理者,其機械貯存體中之紀錄,視為會計
簿籍。 |
| 17 | 十七、國防部現行現金收支會計管理系統處理之會計資料,除應依中央政
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原則所稱中央主計機關開發之
共通性會計資訊系統原則,建立備份檔案分別保存並經常更新。 |
第 五 章 會計憑證 |
| 18 | 十八、本規定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二類:
(一)原始憑證:謂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謂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 |
| 19 | 十九、本規定使用記帳憑證採複式傳票格式,計分下列三種:
(一)現金收入傳票(如附件十三)。
(二)現金支出傳票(如附件十四)。
(三)轉帳傳票(如附件十五)。 |
| 20 | 二十、原始憑證之種類及有關規定,依會計法、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政府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
| 21 | 二十一、各種傳票應為下列各款之記載:
(一)年、月、日。
(二)會計科目。
(三)事由。
(四)新臺幣數目。
(五)有關之原始憑證種類、張數及其號數、日期。
(六)傳票號碼。
(七)其他備查要點。 |
| 22 | 二十二、各種傳票非經下列各款人員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但實際上無某
款人員者缺之:
(一)單位主官或其授權代簽人。
(二)業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
(三)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
(四)關係現金出納保管移轉之事項時,主辦出納事務人員。
(五)製票員。
(六)登記員。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人員,已於原始憑證上為負責之表示者,傳
票上得不簽名或蓋章。 |
第 六 章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
第 一 節 通則 |
| 23 | 二十三、本章所列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合法之憑證登載記帳,使用電腦
作業處理者亦同,並應就原輸入憑證資料加以覆核後,於次一工
作天十二時前就截至當日終了時之帳載資料,由主辦會計人員及
單位主官或其授權代理人完成線上核閱。 |
| 24 | 二十四、本規定之會計事務包括下列各項:
(一)原始案件及憑證之會核。
(二)記帳憑證之編製。
(三)會計簿籍之登錄。
(四)會計報告之編造。
(五)會計檔案之保管與處理。
(六)帳務作業其他事務。 |
| 25 | 二十五、會計憑證、簿籍及會計報告上之簽名或蓋章,不得用別字或別號
。 |
| 26 | 二十六、各筆帳項,事後發現與事實或實際數額有誤差而應予更正者,應
按所更正事實與差額,編製記帳憑證,據以登帳。 |
| 27 | 二十七、本規定之帳目,以國幣或預算所稱之貨幣為記帳本位幣;駐外單
位以與國內匯兌往來所使用之貨幣為國外駐地之記帳本位幣。 |
| 28 | 二十八、各單位經管之款項均應由主計部門在本規定帳簿列管,依實際收
付事項逐筆列帳,相關會計憑證亦應統一由主計部門保管俾利查
核;以單位領據具領之機密經費依會計法及保密法令相關規定,
經主計部門審核簽證具領付款後,將原始憑證,附於傳票之後與
一般會計憑證分開妥慎保管;其存置場所或區域,得限制人員調
閱,採必要之管制措施;另應按月裝訂成冊,並依國防部所屬單
位會計檔案存管作業規定裝封後,由主辦會計人員移交所在機關
案管單位保管或簽奉權責長官核定後辦理存管。地區財務單位或
其他單位撥各單位轉發之款項及追扣應繳回之款項均應經由本規
定之帳簿及程序登載收付(繳)情形備查。 |
第 二 節 總分類帳各科目運用及管制 |
| 29 | 二十九、現金科目:
(一)各單位現金之收支事項收入部分按現鈔及存款等收入事實編製
現金收入傳票;支出部分其因支出而取得原始憑證由事項經辦
(經手人)、業務部門主管(或代理人)、主官(或其授權代
簽人)逐級核簽,另依規定免檢附且無驗收證明文件之採購案
,驗收、點數或保管人員均亦應於憑證背面分別簽名後,送主
計部門審核符合規定後據以編製支出傳票。
(二)對於預知將收入之款項應要求對方直接存(匯)入本單位機關
專戶;或循預算分配委託簽證支用方式辦理。
(三)對於向機關專戶經辦行領取之空白支票應要求出納部門於每張
支票左上角先加劃雙平行線並在正面適當位置先註明禁止背書
轉讓字樣。
(四)簽發支票承辦人,應設置支票登記簿,對所簽發之支票,逐筆
登記,同時將支票號碼於傳票(記帳憑證)內記載。
(五)櫃存現金數額偏高時應要求出納部門檢討改善。
(六)國庫往來調節表應指派人員依國軍各單位經管款項存款帳戶管
制規定所規定之格式編造,對於每月機關專戶核帳清單應詳為
核對,核帳單餘額與帳簿(或支票存根)並編製國庫往來調節
表。
(七)對於調節表所列未實現事項應予列管,繼續查核是否與事實相
符;久未兌現事項尤應注意追查原由並予管制之。
(八)對於單位收(領)款收據、支票之使用及保管應不定期抽查核
對,凡提現補充櫃存現金或各存款帳戶間之移轉均應事先編製
轉帳傳票憑以辦理提款及記帳;櫃存現金因時限須先送存時,
可事後補辦編製轉帳傳票作業。
(九)經常注意各機關專戶存款之正確餘額,先期妥善控制現金及存
款等存量,以應後續各支付事項需款。
(十)經常抽查國軍各單位經管款項存款帳戶管制規定所規定事項執
行情形,不符規定之事項應要求依規定改善。
(十一)經常抽查國軍各單位收(領)款收據使用保管規定有關事項
執行情形,不符規定之事項應要求依規定改善。
(十二)除零星支出由業務部門先付款後簽結外,應由地區財務單位
(或財政部國庫集中支付單位)直接支付債權人;零用金以
外之支付方式以直接匯撥或簽發票據為原則。 |
| 30 | 三十、墊借款科目:
(一)奉核定有預算或確定有符合法令規定之財源列支之個案事項,因
業務需要而先行墊借款項予業務部門備供零星支出之用或須先行
支付予債權人者,均須由業務部門簽會經主辦會計人員同意且簽
奉主官核准後,始予墊借。
(二)業務部門簽借墊借款應預定歸還期限,已辦理墊借案件,無論預
算是否獲得,均應於取得單據或任務結束後三十日內辦理核銷歸
墊,如需延長歸還期限者,應於原期限屆滿前,重新填製申請單
註明展期原因簽會主辦會計人員同意且奉主官(或其授權代簽人
)核准後辦理延長(不超過三個月為限)。
(三)對於墊借款,無論是否已屆滿歸還期限,均應每月於單位相關會
議時機中列表提報,並稽催逾期墊款,各業務部門主管應注意管
理及清結各該部門所申借墊借案款。
(四)核辦墊借款時,主辦會計人員應審查案件用途、金額及歸還期限
是否允當,並確認有無經費來源及是否影響其他支付案件需款。
(五)墊借款影響其他案件需款及零用金支出需要時,應檢討先期將全
部或部分金額繳回單位出納部門。
(六)業務部門申借業務週轉金須在年度收支結束日前歸還,期限屆滿
後或次年度所需之業務週轉金應另案申借之。
(七)業務部門所借業務週轉金;其收支運用情形應設帳備查,單位業
務主管及主計部門應經常查核其每月零星支出結報金額,除因任
務需求等特殊原因,需備賦一定金額週轉運用者,其結報金額未
及所借週轉金之百分之六十,應先期將部分金額繳回單位出納部
門,業務主管或承辦人離(退)職,應重新辦理申借,對移交不
清及前述闕漏事項,致公款遭受損失者,移交人應負賠償責任;
使用電腦作業處理帳務處理者,亦應以使用國防部開發之會計資
訊系統設帳管制,主計部門應經常查核,以確保現金安全。
(八)業務部門因個案所借週轉金,雖未屆年度收支結束,但該個案已
辦理完竣者,應即繳回單位出納部門。 |
| 31 | 三十一、支出待結補數科目:
(一)業務部門零星支出且已先支付之事項簽奉主官(或其授權代簽
人)核准後,由各級預算支用單位零用金出納員代為支付,並
依相關規定辦理簽證,送各地區財務單位辦理撥補。
(二)對於支出待結補數應要求勤於向地區財務單位辦理結報撥補作
業,以增進現金週轉運用效能。
(三)支出待結補案件撥補情形應勤於查對,對於向地區財務單位辦
理結報後逾七日仍未補回現金案件,應追查其發生原因並行文
地區財務單位查證之。
(四)對於業務部門簽奉核定零星支出案款,於主辦會計人員簽證完
竣後,有關業務部門或債權人領款之實際日期及金額應予加強
核對、考查。 |
| 32 | 三十二、法定準備金(聘雇人員退休準備金)科目:
(一)本準備金應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及
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主辦)相關規定存於勞工退休準備金
監督委員會指定當地銀行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其帳戶名
稱應依上述規定辦理-即應以(各該單位全銜)勞工退休準備
金監督委員會為存款戶名;有關現金、存單均由單位出納兼管
,並依本作業規定列帳簿管制。
(二)本準備金之財源,除政府特種基金單位外,均依國防部(人事
參謀次長室主辦)規定辦理,主要由國防預算提撥,部分亦得
由受委辦經費或其他合法款源攤提之。
(三)本準備金支用、調撥、解繳國庫歲入,均依國防部(人事參謀
次長室主辦)規定辦理,惟其支用範圍除調撥及解繳國庫歲入
外,均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法規及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主
辦)規定給付標準辦理;若本準備金結存本息總額不足以支付
上述給付標準,除應由各該經管單位人事部門先期籌款足額給
付外,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及各單位人事部門並應先期將需
求納入國防部中程施政計畫配置足額預算,以應上述給付需款
。
(四)本準備金結存本息總額應由各級單位人事部門經常查核先期補
足差額;薪資、列計標準、年資起算日期均應依國防部權責主
管單位訂頒規定算式計算之。
(五)法定準備金之各項存款帳戶之印鑑,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
管理辦法規定,應以各該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主任
委員、副主任委員、各該單位主官及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
會印信合併設置之。
(六)法定準備金(聘雇人員退休準備金)之存款利率應依勞動基準
法相關法規之標準。 |
| 33 | 三十三、暫收款科目:
(一)暫收款應經常清理,查明其歸屬,即時處理或轉入正確科目,
屬待解繳款項者,配合繳款期限,完成帳務處理。
(二)對於應解繳及應轉發款項應適時查明催辦。
(三)地區財務單位撥付官兵薪餉結補款項,應於薪餉發放結帳清單
列明支薪單位追補數額、追扣數額、實撥數額,支薪單位對帳
發生疑義時,應速列明計算數據請地區財務單位澄清。地區財
務單位對於作業報表發送,除司法強制執行及撥入國庫帳戶轉
發案件外應函知旅級以上單位轉知所屬,餘應設簿登記簽收。 |
| 34 | 三十四、借入款科目:
(一)對於借入款應經常與借出單位(或暫墊借單位)核對筆數及金
額。
(二)對於暫領經費應每月於單位相關會議時機中列表提報,稽催將
屆期案件,各業務部門主管應注意管制各案辦理進度。
(三)各預算支用單位於年度開始向地區財務單位借入之零用金應依
規定期限於年度收支結束日前全數繳還地區財務單位,次年度
需借款項,另案申借。 |
| 35 | 三十五、領據具領經費科目:
(一)領入時應注意單位收(領)款收據金額及實際領入金額與奉分
配預算(或國防部規定之數額)是否一致、正確。奉分配預算
追減(或更正減少)時,應繳回已領現金。
(二)年度內各項以單位領據具領未支用餘額,應依國軍各單位經費
以單位領據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
| 36 | 三十六、保管款科目:
(一)保管款應依所保管各案款項性質辦理收付作業,不得挪移墊用
。
(二)應解繳國庫之保管款及已結案無須退還原主之保管款,應經常
清理解繳國庫(歲入)。 |
| 37 | 三十七、主副食費科目:
(一)主副食費應注意核對每月份領入金額及應歸屬於相關單位之明
確金額並勤於對帳。
(二)主副食費(含各種伙食款等)收、支,應注意確定月份及旬別
歸屬,並在帳簿、憑證均予載明,以利核對帳目及管理。
(三)主副食費對帳所發現之收入差額及支出差額應迅速查證,並催
收應收款項。
(四)地區財務單位撥付主副食費款項時,應於薪餉發放結帳清單列
明正確之當月主副食費金額、追補以前月份主副食費金額、實
撥款金額、追扣主副食費金額,支薪單位對帳發生疑義時,應
速列明計算數據請地區財務單位澄清;薪副費不得混淆處理,
所屬月份、旬別尤應標明清楚。地區財務單位對於作業報表發
送,除司法強制執行及撥入國庫帳戶轉發案件外應函知旅級以
上單位轉知所屬,餘應設簿登記簽收。
(五)各單位主副食費(含各種伙食款、餐券銷售收入、搭伙收入…
等)款項,均應繳交由單位出納統收保管,並在本規定會計帳
簿登錄列管。支用時依支出程序,由單位出納直接支付債權人
。辦伙單位得於前月下旬預借伙食週轉金辦理小額零星支出後
,檢附原始憑證分批簽支結補,於辦伙權責解除並完成各項案
件結報申撥後將全數餘款繳回單位出納;對於分遣單位(如班
哨、排哨、或分遣任務小組…等)須於派駐地自行辦伙食者,
得酌予增加伙食週轉金(以其全月伙食款總額為上限)辦理,
但仍須檢附原始憑證簽結。 |
| 38 | 三十八、對於墊借款、待付案款、契約責任及呈准辦理之計畫案件需款,
均應於相關負擔科目以備註方式列管,妥善控制,不得導致各負
擔科目衍生透支之後遺情事;上述墊借款等負擔科目無直接相關
者,亦應注意管制,不得造成積壓、損失、或影響現金週轉。 |
第 三 節 原始憑證 |
| 39 | 三十九、凡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均為原始憑證,依第五章規定辦理。 |
| 40 | 四十、各種原始憑證應妥慎保管,以備查核;其須依規定列報送審或向託
辦單位結報者,依其規定辦理,但墊借款因原出據人已行歸墊,原
出借據被抽回者,應於支出傳票(使用現金收支登記簿之單位於另
紙)上,註明原出據人某某之借據歸墊退回之字樣;未被抽回者宜
於該借據註明已於○年○月○日歸墊新臺幣○○元整之字樣。 |
第 四 節 記帳憑證 |
| 41 | 四十一、非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不得造具記帳憑證,但整理結算及結算
後轉入帳目等事項,無原始憑證者,應敘明事由簽奉核准後辦理
;因年度更替,將前一年度收支結束日各科目餘額轉入新年度帳
簿時除外。 |
| 42 | 四十二、應備具之支出原始憑證,事實上無法取得者,經辦人員填具支出
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之原因,陳經主管人員轉呈單位主官或其
授權代簽人核准者,可憑以造具記帳憑證。 |
| 43 | 四十三、記帳憑證內所載之會計事項及金額,應與原始憑證內所列者相符
合,事實、權責期間、收付款對象等均應敘述完整明確,並註明
相關支票字號與金額、收付現鈔金額,俾憑以登錄各明細科目並
利查考。 |
| 44 | 四十四、記帳憑證應按其類別及年度以造具之日期先後順序編號,出納部
門於執行完畢後,註明收付實現之日期並得按先後編號分別填入
記帳憑證(得以蓋戳方式處理)送回主計部門(會計人員);主
計部門(會計人員)經查對憑證齊全無缺後據以記帳。 |
| 45 | 四十五、記帳憑證應具備之要件依第五章及會計法相關規定辦理。 |
| 46 | 四十六、對已完成現金收付及登帳之記帳憑證及原始憑證應加強檢查是否
完整並妥存備查。 |
第 五 節 會計簿籍 |
| 47 | 四十七、非根據合法之記帳憑證不得記帳。 |
| 48 | 四十八、記帳應以正楷書寫並保持整潔,事由摘要欄應將事實、權責期間
、收付款對象等敘述完整並註明金額、收付現鈔金額,登錄明確
,以利後續年度查考。 |
| 49 | 四十九、繕寫錯誤而於當時發現者,應由原登記員劃線註銷更正,於更正
處簽名或蓋章證明,不得挖補、擦、刮或用藥水塗滅。 |
| 50 | 五十、繕寫當時未發現錯誤而於事後發現;其錯誤不影響結數者,應另製
傳票更正之;如因繕寫錯誤而致公款受損失者,關係人員應負連帶
損害賠償責任。 |
| 51 | 五十一、帳簿如有重揭二頁致有空白時,應將空白頁劃線註銷,如有誤空
一列或多列者,應將誤空之列劃線註銷,並應由記帳人員及主辦
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證明。 |
| 52 | 五十二、序時帳簿與分類帳簿,不得同時並用活頁,惟採用電腦處理會計
資料者,因電腦性能限制得不適用,至活頁帳簿每用一頁,應由
主辦會計人員依會計法規定蓋章於該頁下端,年度結帳後,應即
裝訂成冊。 |
| 53 | 五十三、序時簿採用固定裝訂式,惟採用電腦處理會計資料者,因電腦性
能限制得不適用,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得採活頁裝訂式。 |
| 54 | 五十四、各種帳簿封面應載明其名稱及會計年度;若跨年度連續使用者,
曾經使用之各年度別均予填列。 |
| 55 | 五十五、各種帳簿首頁正面內容如次:
(一)單位名稱、帳簿名稱、適用年度、冊次、頁數(活頁帳簿免填
頁數)及啟用日期。
(二)經管人員級職、姓名、簽章、接管日期及移交日期。
(三)主辦會計人員級職、姓名、簽章、接管日期及移交日期。
(四)單位主官級職、姓名、簽章、接管日期及移交日期。 |
| 56 | 五十六、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首頁背面為目錄表;其內容包括科目編號
及名稱、帳頁二項。如採活頁帳簿免填頁數,另置頁數累計表及
臨時目錄於首頁之後,裝訂時應加裝封面,各帳簿之帳頁,均應
順序編號,隨將總頁數填入首頁。 |
| 57 | 五十七、明細分類帳名稱應與總分類帳之統制科目名稱相同,例如墊借款
科目設置明細分類帳時;其帳簿名稱應為墊借款明細分類帳。 |
| 58 | 五十八、各科目明細帳、分類帳之設置與否,應依第三章會計科目及第四
章會計簿籍規定。 |
| 59 | 五十九、每日會計事項應依合法之記帳憑證即時登入帳簿,不得積壓。 |
| 60 | 六十、明細帳戶間之轉帳事項亦須先依程序編製記帳憑證,依合法之記帳
憑證記帳。 |
| 61 | 六十一、各種帳簿除單位主官及主辦會計人員交代時應結總外,每月終了
時均應結總據以編造會計報告;序時簿應每日結總(當日無收支
除外);月中有事實需要時(例如辦理移交或實施內部審核作業
需要等),應臨時結帳。 |
| 62 | 六十二、更換新帳簿時,應於舊帳簿空白頁上逐頁註明空白作廢字樣。 |
第 六 節 會計報告 |
| 63 | 六十三、會計報告應根據會計紀錄編造;其內容應與帳簿所載者相同。 |
| 64 | 六十四、日報、月報之種類及編送期限依第二章規定辦理。 |
| 65 | 六十五、各種會計報告及有關會計之資料,除法令規定及經上級單位或本
單位主官核准者外,不得另送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 |
| 66 | 六十六、對上級單位、地區財務單位、下級單位、本單位有關部門,有關
款項撥入及撥出事項,如發現有差異時,應速查證清楚並追取款
項或歸還。 |
第 七 節 會計檔案 |
| 67 | 六十七、本規定之會計作業,所產生之會計報告、簿籍、電腦處理會計資
料之貯存體及會計憑證,均應分年編號保管。並依會計法、國防
部所屬單位會計檔案存管作業規定、國軍各單位預算簿籍憑證保
管期限參照表及國軍各單位經費以單位領據送審作業要點辦理。
屆滿保存期限應呈報核轉審計部及國家檔案管理局同意銷毀者,
始得銷毀。 |
| 68 | 六十八、如因性質特殊或數量過多無法附入記帳憑證彙訂成冊者,得分別
裝訂保管,並在記帳憑證及原始憑證分別註明互相關聯之文字以
利調閱查考。 |
| 69 | 六十九、業務部門因執行職務需要借閱會計憑證,應經主辦會計人員之同
意及單位主官之核可,並應當面檢閱,非經主辦會計人員許可不
得拆訂,如准予拆訂,應將經過情形、變動及增減單據、張數與
號數簽明,並於重訂時,附註於首頁。 |
| 70 | 七十、會計檔案遇有遺失、損毀等情事,應即呈報該管上級主辦會計人員
或主計機關及所在機關長官與該管審計機關,分別轉呈各該管最上
級機關,非經審計機關認為其對於良善管理人應有之注意並無怠忽
,且予解除責任者,應付懲戒。遇有前項情事,匿不呈報者,從重
懲戒。會計檔案遺失或損毀而致國庫蒙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
| 71 | 七十一、各項傳票,應按聯別、傳票種類、日期及編號順序分月裝訂成冊
,另加封面,封面上填記年度、月份、傳票張數及起訖號數,妥
慎保管備核。 |
第 八 節 會計人員之交代 |
| 72 | 七十二、會計人員之交代依國防部訂頒國軍各級單位主計及出納人員交代
作業規定辦理。 |
第 九 節 其他 |
| 73 | 七十三、以電腦處理會計資料單位,應每日列印當日帳載總分類帳各科目
會計事項清單及明細分類帳科目會計事項清單(格式如附件九及
附件十)送主辦會計人員存參,分類帳帳頁列印時間由各該單位
主辦會計人員指定之,但每月終了日必須將當月會計帳項,列印
完畢送主辦會計逐頁核對,並依會計法活頁帳頁之處理規定簽章
,年度收支結束裝訂成冊備查。 |
| 74 | 七十四、各單位採電腦處理會計資料或貯存體之錯誤更正,應依行政院主
計總處訂頒各機關採用電腦處理會計資料或貯存體之錯誤更正要
點規定辦理。 |
| 75 | 七十五、以電腦處理會計資料單位,單位主官得要求每日加印報表、傳票
、每日帳載資料清單存參。 |
| 76 | 七十六、本章規定未盡事宜,依會計法相關規定辦理。 |
第 七 章 出納事務處理程序 |
| 77 | 七十七、所謂出納係指依法管理現金、票據、有價證券與其他保管品之收
付、移轉、保管及帳表之登記、編製等事項。 |
| 78 | 七十八、各單位出納事務,應由各該單位出納部門執行之,並在本規定會
計帳簿登載列管,不得帳外有帳或規避情事。各單位支付各種款
項,除零星支出由業務部門先付後簽結,或應由地區財務單位(
或財政部國庫集中支付單位)直接支付債權人之案款外,應由單
位出納以直接匯撥或簽發票據為原則。 |
| 79 | 七十九、各單位主官對其出納部門各項資料、現金及機關專戶存款、票據
、支票負安全維護(防火、防水、防蟲鼠損毀、防竊、防搶及防
破壞等)之責。 |
| 80 | 八十、各單位出納部門對所經管之櫃存現金及機關專戶存款、空白支票、
已填寫而未發出之支票、支票存根、及相關資料,應經常自行檢查
並維護其安全與完整。 |
| 81 | 八十一、經管出納管理人員每六年至少職務或工作輪換一次,並貫徹職務
代理制度。 |
| 82 | 八十二、所有經管款項之保管,應確遵國軍各單位經管款項存款帳戶管制
規定辦理。保存於單位之現款以不超出規定庫(櫃)存上限額度
為原則;上述限額由單位主官依現金安全考量及實際任務需要適
宜核定,並應於主官異動時(或每半年)重新檢討調整;另主官
或其授權代簽人(惟不得為主計主管)每月應對出納管理人員至
少執行二次櫃存現金檢查。 |
| 83 | 八十三、由存款帳戶提款或付款,應依國軍各單位經管款項存款帳戶管制
規定以填明債權人為受款人之劃線支票並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字樣
辦理之,領款人並需在支票存根簽章(或電子簽章)、營業單位
並加蓋店章(或公司章)各種借據、收據或其他單據及有價證券
,均不得抵充結存現金或存款。 |
| 84 | 八十四、機關專戶應以單位郵政信箱及經費性質別為戶名,印鑑之設定、
使用、與保管必須符合國軍各單位經管款項存款帳戶管制規定。 |
| 85 | 八十五、未填寫大寫金額及相關事項之支票、收據、各種表單及證明,不
得先蓋任何印鑑或簽章。 |
| 86 | 八十六、已繕妥而債權人尚未向出納請領之支票,出納不得預蓋印鑑章,
以維護公款安全。 |
| 87 | 八十七、各級單位出納部門對於經管現金之存管,須有安全維護設備,並
應採取適當防範措施。出納部門如與其他單位同在一辦公室工作
,應在辦公室最內角為宜。 |
| 88 | 八十八、出納部門現金保險櫃宜按出納及出納代理人分別設置並各自保管
使用,以利職務代理制度之施行。櫃門正面以不正對各門窗為原
則,並置於乾燥處所,儘量靠近出納人員。 |
| 89 | 八十九、保險櫃使用人對於保險櫃密碼鎖,應不定期變更密碼,關閉時,
應隨時注意迴轉密碼,關閉上鎖鑰匙,並應注意妥善保管,以確
保號碼之秘密與安全,避免自身以外任何人查悉,以增進公款安
全。 |
| 90 | 九十、出納部門之現金保險櫃內除應在本會計作業規定帳簿列管之款項、
支票、存單(摺)、收(領)款收據外,不得放置其他物品及私人
之款項、有價證券或物品;空櫃亦同。 |
| 91 | 九十一、出納部門代管私人或其他單位、部門之款項時須經主官核定並納
入本會計作業規定帳簿列管,其收付程序照公款規定處理。 |
| 92 | 九十二、各單位現金向保險機構辦理投保者,如其保險契約對各單位現金
管理有更嚴謹之要求者,尚須遵守契約所規定之要求辦理。 |
| 93 | 九十三、出納部門應根據經主辦會計人員簽章(或電子簽章)之記帳憑證
(傳票)執行收付,在傳票上註明實際收付之年月日時戳記,以
及支票號碼、金額與現款金額,將增加之單據(如發票、收據及
其他單據等)附入有關記帳憑證(傳票)連同現金日報表送會計
部門記帳。 |
| 94 | 九十四、應撥付國軍其他單位之費款,宜循預算分配或委託預算簽證等方
式辦理,如確須以現金形態撥付時,無論金額大小,應以抬頭劃
線支票並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字樣辦理,或逕匯繳入收款單位之機
關專戶存款帳戶內。 |
| 95 | 九十五、單位內各業務部門收納款項應即繳交出納,不得延擱、挪墊或坐
支。 |
| 96 | 九十六、款項支付,應依照政府採購法規定限期內辦理。 |
| 97 | 九十七、各項付款,均應取得受款人之合法收據附入傳票送會計單位。 |
| 98 | 九十八、各項收款應同時將收據交予付款人(繳款人)收據格式及管理依
國軍各單位收(領)款收據使用保管規定辦理。 |
| 99 | 九十九、出納部門收管之現金均應納入現金保險櫃保管之;其所保管現鈔
總金額超出櫃存現金限額部分應於當日送存機關專戶,若遇特殊
情形不及於當日送存機關專戶者,得簽奉單位主官(管)核可後
,於次日中午前送存。 |
| 100 | 一百、開立支票或取款憑證時,應依國軍各單位經管款項存款帳戶管制規
定辦理,並應同時在存根聯將受款人、事由、收支、金額、餘額、
傳票日期字號、備註事項等填註清楚。簽發支票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存款餘額不足時,不得簽發支票。
(二)金額數字應用中文大寫,數字末尾應加一整字。
(三)支票金額須同時填寫阿拉伯數字者,應一併填寫。
(四)支票上應填明發票日期及與付款憑證相符之受款人姓名或公司行
號。
(五)簽發支票之號碼帳號者,應於傳票上註明。
(六)簽發支票如大小寫金額有錯誤應即作廢,並加蓋作廢字樣,重新
簽發,不得塗改。 |
| 101 | 一百零一、空白支票(簿)與支票領取證及一切支票喪失時,應依國軍各
單位經管款項存款帳戶管制規定,立即先向國庫、存款行局掛
失,並於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登記簿內登記註銷,登報公告
作廢後,備函加蓋原留全部印鑑章,請國庫、存款行局補發,
另依國軍主財安全回報與處理實施規定辦理。 |
| 102 | 一百零二、向機關專戶所屬銀行領取空白支票後,須詳細檢查帳號、支票
號碼、張數及所附支票領取證,有無錯誤或遺漏。為便於管理
,票面左上角一律加劃雙平行線及禁止背書轉讓字樣。 |
| 103 | 一百零三、出納部門對於庫(櫃)存現金及存款應根據收付實現日期登錄
之;每日結總乙次,並據以編製現金結存日報表,若當日無收
支時可免結總。 |
| 104 | 一百零四、本單位各機關專戶間存款之移轉,均應簽奉權責長官核定,開
立轉帳傳票後據以辦理,連同相關原始憑證附入傳票送主計部
門登帳備查;另櫃存現金存入本單位各機關專戶得先辦理後補
辦開立轉帳傳票。 |
| 105 | 一百零五、各機關以持有金融憑證透過網際網路或專屬網路轉帳支付者,
除應依據合法之會計憑證、所載之金融機構及受款人名稱與帳
號等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與受理之國庫經辦行簽訂網路轉帳服務契約,並約定轉帳
交易額度。
(二)轉帳交易至少應經四層以上之作業控管機制;各層負責人員
,由各機關首長視組織編制情形及業務特性指定或其授權代
簽人辦理,並依各機關內部控管及資訊安全作業程序辦理。
(三)持有金融憑證載具人員,應妥善保管,職務異動時,應將金
融憑證載具納入交代事項。
(四)每日轉帳交易完成後,出納管理單位應檢附經機關相關人員
簽章確認之付款結果證明文件及傳票單據等憑證資料送會計
單位。
(五)出納管理人員應每日透過網路銀行即時查詢專戶實際結存數
,與單位專戶存款帳載餘額是否相符,若有不相符情事,應
於當日完成帳務收支作業。 |
| 106 | 一百零六、每日現金結存日報表,連同收支傳票於次日前送主計部門核對
後呈閱,並編訂成冊備查。 |
| 107 | 一百零七、每月終了時,核對由會計單位收轉之銀行對帳單(核帳清單)
,並編製國庫往來調節表,送會計單位核對帳載資料後附會計
月報呈主官核閱。 |
| 108 | 一百零八、出納管理人員移交,應確遵國軍各級單位主計及出納人員交代
作業規定辦理。 |
| 109 | 一百零九、在移交或由代理人代理業務前應將所經手收付有關帳項檢齊單
據登載編報完成;如有特殊原因未能檢齊或未能完成者,應將
有關闕漏事項在移交冊上註明,俾利業務推行;移交者對闕漏
事項應繼續處理完成。 |
| 110 | 一百一十、對移交不清事項及前述闕漏事項,因而致公款遭受損失者,移
交人並負賠償責任。 |
| 111 | 一百一十一、各級單位出納部門之現金保險櫃,如遇特殊意外情況,於緊
急且確屬必要時,得會同監察、出納部門主管、及主辦會計
人員以強力方式啟櫃,並應儘速恢復現金保險櫃安全功能。 |
| 112 | 一百一十二、各單位現金、存款及相關資料等受到搶、竊、破壞、災損等
事項時,各該單位除加強派員監守外,應保持現場原狀完整
,以利監察、保防、警察、消防等單位之鑑測調查,如危害
力仍繼續存在時,各該單位應迅速採降低損失之適當措施。 |
| 113 | 一百一十三、各單位經管款項及相關資料遭受損失,應依審計法規定,檢
同有關證明文件,循行政系統呈報國防部核轉審計部審核。 |
| 114 | 一百一十四、各單位存款帳戶之管理,尚須依國軍各單位經管款項存款帳
戶管制規定辦理。 |
| 115 | 一百一十五、法定準備金之各項存款帳戶,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
辦法規定,…,並以其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該單位主
官及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印信合併設置各存款帳戶印
鑑,有關法定準備金之現金、存單,均由單位出納兼管之。 |
| 116 | 一百一十六、法定準備金(聘雇人員退休準備金)之存款利率應依勞動基
準法相關法規之標準。 |
第 八 章 內部審核處理程序 |
第 一 節 通則 |
| 117 | 一百一十七、本章所列事項僅適用於實施本會計作業規定之會計事務、帳
簿、會計報告、及相關之憑證、文件,與出納部門經管之櫃
存現金、機關專戶存款。 |
第 二 節 一般事項之審核 |
| 118 | 一百一十八、會計憑證,簿籍及會計報告上之簽名或蓋章,是否為各該人
員之本名,不符者應要求更正之。 |
| 119 | 一百一十九、帳項錯誤之更正,是否符合第六章會計事務處理程序規定,
不符者應要求更正之,經追查如發現有違法或因而造成公款
損失情事者應依法處置。 |
| 120 | 一百二十、各單位經管款項是否有未依第三十條之規定辦理者,如有不符
規定應要求改善。 |
| 121 | 一百二十一、各單位於會計事項發生前,單位主官及主辦會計人員應檢查
會計報告、科目、帳籍、憑證之設置是否符合會計事務作業
及有關規定。 |
| 122 | 一百二十二、各單位於會計事項發生時,各級主管及主辦會計人員應執行
事前審查;其審查事項如下:
(一)各項收支及作業程序是否與法令規定相符。
(二)各科目支出金額是否有足夠餘額支應。
(三)勞務費用包括工資、差旅、誤餐及各項補助;其給與是否
符合規定。
(四)財產購置是否依規定填送財產異動通知單列管。
(五)有無不經濟或不當之支出。 |
| 123 | 一百二十三、對總分類帳各科目是否已依第一至六章規定妥善運用及管制
。 |
第 三 節 原始憑證 |
| 124 | 一百二十四、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各項憑證、傳票等會計文書,應使之更
正;不更正者,應退還拒絕簽證,並報告單位主官處理之。 |
| 125 | 一百二十五、會計憑證關係現金之出納者,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
簽人之簽名或蓋章,不得為出納之執行。 |
| 126 | 一百二十六、對外之收款收據,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之簽名
或蓋章,不生效力。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報經國防部核准,
另定處理辦法。 |
| 127 | 一百二十七、原始憑證審核發現下列情形者,應拒絕簽證:
(一)未註明用途與案據者。
(二)書據之數字或文字有塗改痕跡現象,而塗改處未經負責人
員簽名或蓋章證明者。
(三)書據上表示金額或數量之文字、號碼不符者。
(四)應經經手人、品質驗收人、數量驗收人及保管人簽章而未
經其簽名或蓋章者;或應附送品質或數量驗收之證明文件
而未附送者。
(五)應經單位主官或事項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之簽章而未簽章者
。
(六)與會計法、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本規定第一至六章或
其他法令不符者。 |
第 四 節 記帳憑證之審核 |
| 128 | 一百二十八、記帳憑證是否根據合法憑證編製,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
帳目等事項,無原始憑證者應將事由,處理依據等簽經主辦
會計人員核可後據以辦理。 |
| 129 | 一百二十九、有關款項支付之記帳憑證是否於規定付款期限內填製,逾期
者應查明其原因。 |
| 130 | 一百三十、記帳憑證之格式內容是否符合規定。應歸屬之會計科目是否適
當。 |
| 131 | 一百三十一、摘要欄是否將會計事項完整簡明表達。收付對象,權責期間
是否填寫明確。實際收付款日期是否標註清楚。收付現鈔及
金額是否標註清楚。並與相關原始憑證之內容相符。 |
| 132 | 一百三十二、金額是否與相關原始憑證所載金額相符。 |
| 133 | 一百三十三、原始憑證之類別、張數、號碼、日期有否載明清楚;其不附
入傳票保管者,傳票上是否已由經管人員簽名或蓋章註明,
憑證上是否標明傳票日期及號碼。 |
| 134 | 一百三十四、記帳憑證及附件上有關人員之簽名或蓋章是否齊全,但單位
主官及事項主管已於原始憑證上簽章者,不在此限。 |
| 135 | 一百三十五、不以本位幣計數者,是否記載註明貨幣之種類,數目及折合
率。 |
| 136 | 一百三十六、記帳憑證編號:有無重號或缺號情形。 |
| 137 | 一百三十七、記帳憑證是否按時裝訂並由經辦人及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
代簽人於裝訂處加蓋騎縫印章。 |
| 138 | 一百三十八、記帳憑證調閱及拆訂有否按規定手續辦理。 |
| 139 | 一百三十九、記帳憑證及原始憑證之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規定;憑證之銷毀
有否依照規定程序辦理。 |
| 140 | 一百四十、支出記帳憑證摘要欄所列之受款人是否與原始憑證之受款人相
符;其不符者,應查究其原因。 |
| 141 | 一百四十一、是否有與會計法、本規定第一至六章不符之事項,不符合規
定者要求改善之。 |
第 五 節 會計簿記之審核 |
| 142 | 一百四十二、各項帳簿設置,是否與規定相符。 |
| 143 | 一百四十三、各種帳簿之記載是否與記帳憑證相符,各項帳目是否依規定
按期記載完畢。 |
| 144 | 一百四十四、現金出納日記簿是否每日記載及總結;其內容是否與相關原
始憑證相符。 |
| 145 | 一百四十五、現金出納日記簿,每日收付總額及結餘,是否與總分類帳及
明細分類帳現金科目當日收付及結餘金額相符。 |
| 146 | 一百四十六、明細分類帳是否均按時登記,並與總分類帳有關統制科目核
對是否相符。 |
| 147 | 一百四十七、各種帳簿之首頁,有否標明單位名稱、帳簿名稱、冊次、頁
數(活頁帳簿免填頁數)、啟用日期,有否由單位主官及主
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
| 148 | 一百四十八、各種帳簿之末頁,有否列明經管人員一覽表,填明主官、主
辦會計人員及記帳。覆核等關係人員之姓名、職務與經管日
期,有否由各本人簽名或蓋章。 |
| 149 | 一百四十九、各種帳簿之帳頁,有否順序編號,有無重號或缺號情形。 |
| 150 | 一百五十、帳簿之過頁、結轉、劃線、註銷、錯誤更正及更換新帳簿是否
依照規定辦理。 |
| 151 | 一百五十一、帳簿裝訂,保管及存放地點是否安全妥善。 |
| 152 | 一百五十二、帳簿之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規定,帳簿之銷毀有否依照規定程
序辦理。 |
| 153 | 一百五十三、各明細科目間轉帳事項是否依程序編製轉帳傳票憑以入帳。
提現補充櫃存現金,存款帳戶間存款之移轉等是否事先依程
序事先編製記帳傳票憑以辦理及記帳。將櫃存現金送入存款
帳戶是否編製轉帳傳票憑以記帳。不符規定者均應要求改善
。 |
| 154 | 一百五十四、是否有與會計法、本規定第一至六章不符之事項,並要求改
善之。 |
第 六 節 會計報告 |
| 155 | 一百五十五、會計報告之種類及格式,是否與規定相符。相關表件是否均
已齊備。 |
| 156 | 一百五十六、各種會計報告,是否根據會計紀錄編造。是否便於核對。 |
| 157 | 一百五十七、會計報告之編送期限,是否符合規定。 |
| 158 | 一百五十八、會計報告所列數字之計算是否正確。 |
| 159 | 一百五十九、會計報告所列數字或文字之更正,是否依照規定手續辦理。 |
| 160 | 一百六十、使用完畢之會計報告有否分年編號收藏。有否編製目錄備查。 |
| 161 | 一百六十一、各項對外會計報告,有否由單位主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
蓋章。 |
| 162 | 一百六十二、各單位編製之日報及月報有否順序編號。其號數是否以年度
為週期編排序號。 |
| 163 | 一百六十三、報告之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規定。報告之銷毀有否依照規定程
序辦理。 |
| 164 | 一百六十四、是否有與本規定第一至六章不符之事項。不符規定者要求改
善之。 |
| 165 | 一百六十五、使用電腦處理帳務之單位,是否適時列印帳頁、每
日帳載會計事項清單,並依第六章規定辦理。 |
| 166 | 一百六十六、所屬各單位按期送達之會計報告,審核事項如下:
(一)所屬應檢送之會計報告是否均按時送達;有無經常與編裝
主管單位核對所屬一級單位之增減實況,以利稽察新增單
位是否按時編送會計報告。
(二)平衡表之審核:
1.各科目名稱是否與本規定相符。
2.表列散總數是否相符。
3.資力及資產之總額與負擔及負債之總額是否相等(平衡
)。
4.各科目餘額與各該科目明細表之餘額合計數是否相符。
(三)各科目明細表之查核:
1.明細分類帳科目之設置是否與本規定相符。
2.表列餘額合計數與平衡表有關科目是否相符。
3.表內各列本項之上月餘額與本月借貸方累計數加減結果
是否與本月餘額相符。
4.表內各列各欄散總數是否相符。
5.對使用現金收支登記簿之單位所報現金餘額分析表散總
數是否相符。依該表格之使用說明表列金額勾稽是否相
符。 |
第 七 節 會計檔案之抽查 |
| 167 | 一百六十七、會計檔案之整理,保管等是否符合會計法、本規定第六章規
定,不符者並請改善之。 |
| 168 | 一百六十八、會計檔案之保管是否安全,有無鼠咬、蟲蛀或遭受水火損害
之虞。如有受損之虞應簽報主官改善之。 |
| 169 | 一百六十九、會計檔案之保管年限是否少於規定之年限。債權債務未了之
憑證是否均妥善保存。 |
| 170 | 一百七十、會計檔案之銷毀是否先經審計機關及國家檔案管理局之同意。 |
| 171 | 一百七十一、有無其他不符法令規定之情事。 |
第 八 節 出納事務之抽查 |
| 172 | 一百七十二、出納單位之現金保管是否良好。有否按規定作不定期之檢查
。有無檢查紀錄。檢查程序是否嚴密。 |
| 173 | 一百七十三、各單位現金實際結存金額是否與帳面結存相符,有無私自墊
借或以單據抵現情事,有無超過核定櫃存現金情事。 |
| 174 | 一百七十四、每月終了對於銀行對帳單所列餘額,並編製國庫往來調節表
(機關專戶設有網路銀行業務者,編製四欄式差額解釋表)
附會計月報呈主官核閱後存查,調節表所列事項是否與事實
相符。調節表所列本單位帳載餘額是否與會計帳簿及會計報
告相符。對帳回單有無處理。 |
| 175 | 一百七十五、國庫往來調節表所列未達帳,是否與事後實際帳載收支相符
。有無經月未實現之事項。並追查經月未實現事項之原因是
否合理。 |
| 176 | 一百七十六、櫃存現金上限額度是否偏高。是否經常檢討調整。實際櫃存
現金有無超出上限之情形;其原因是否在現金日報表中註明
。又其原因是否合理允當並即時採取適切安全處置。 |
| 177 | 一百七十七、存款帳戶之設置、開戶、銷戶、運用、管理等是否符合國軍
各單位經管款項存款帳戶管制規定。 |
| 178 | 一百七十八、提現補充櫃存現金,存款帳戶間之轉帳是否事先依程序編製
轉帳傳票後據以辦理。將櫃存現金存入存款帳戶是否已辦理
轉帳傳票並據以辦理記帳。不符規定者均應要求改善。 |
| 179 | 一百七十九、除零星支出由業務部門先支付後簽結或應由地區財務單位、
財政部國庫集中支付單位直接支付債權人之款項外,各項付
款是否由單位出納以直接匯撥或簽發票據支付債權人為原則
。不符合規定者應要求改善。 |
| 180 | 一百八十、出納業務處理是否符合本規定第一章及第七章出納事項處理程
序規定,不符合規定者均應要求改善。 |
第 九 節 會計及出納人員交代作業之審核 |
| 181 | 一百八十一、會計及出納人員經解除或變更其職務時,是否依國防部訂頒
國軍各級單位主計及出納人員交代作業規定辦理交代事宜。 |
| 182 | 一百八十二、主辦會計人員之交代是否依規定函報上級單位主辦會計人員
(或其代表)會同單位主官(或其代表)監交。 |
| 183 | 一百八十三、主辦會計人員移交冊是否依規定呈報上級單位存查。 |
| 184 | 一百八十四、所屬單位函報之主辦會計人員移交清冊於收文後是否經本單
位前往監交人員審查核對其內容是否與監交人所持者相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