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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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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料 性 質 : 規則(§159,II,1)
公 發 布 日 : 1110610
文     號 : 國勤軍整字第1110144012號令
發 布 機 關 : 國防部
法 規 名 稱 :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作業規定
摘     要 : 修正: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作業規定
附     件 : 部令.pdf
1.修正總說明.pdf
2.修訂對照表.pdf
3-本文.pdf
附件6--撥贈機關學校合約書範本.pdf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生效,曾經六次修正,最近於一百零九年七月三日修正生效。茲為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成立「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原「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改隸該署,銜稱調整為「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並確保各機關學校能有效維護國軍撥贈汰除裝備,以及精進管理作業程序需要,爰修正本規定,其要點如下: 一、修正不適用物資之適用範圍相關處理依據。(修正規定第四點)。 二、增訂經文化資產主管機關指定或登錄為文化資產,或經史政主管單位檢討具軍史典藏價值者相關管理權責、法源依據及保管方式。(修正規定第五點)。 三、增訂各司令部及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針對撥贈汰除裝備管理之處理權責。(修正規定第七點)。 四、修正不破壞方式標售核定權責下授予各司令部,撥贈陳展汰除裝備外觀塗裝規範作業要求、巡管作業權責及陳展不佳汰除裝備收繳處理方式。(修正規定第二十二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