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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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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軍職人員公餘進修實施規定 (民國 111 年 08 月 09 日 修正)
附件: 附件八:培訓成效統計表(範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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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般規定:
(一)國軍軍職人員公餘進修由本部負責規劃與督導;各司令(指揮)部
      負責督導所屬各級單位辦理執行;本部各一級幕僚單位之協調與配
      合事宜由人次室辦理。
(二)各單位主官應負瞭解所屬官兵參加公餘進修情況及任務管制之責,
      如所屬官兵有違反受訓學校(單位)規定、營外違法(紀)、影響
      部隊任務正常遂行或損害國軍形象、榮譽等情形時,各單位主官應
      主動取消其進修資格,並依相關規定給予處分,不得核准其任何學
      習經費補助。本部將視違失情節檢討各單位主官違失責任。
(三)奉核准參加經勞動部評鑑合格之國軍軍事學校訓練場地公餘證照訓
      練人員不得申請退訓,因故請假時,應依各進修學校或訓練單位規
      定辦理。
(四)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已奉准參加公餘進修獲錄取之人員,各權責
      單位應依錄取通知或證明頒布核准就讀命令,並註明就讀校院科系
      ;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後獲錄取或備取之人員則另案發布。
(五)服務於機關單位或上下班制之人員應優先循公餘進修管道取得學位
      。
(六)各級單位所屬官兵申請公餘進修系所與其業、職務有無關聯之認定
      ,由核准進修單位依國軍軍官學、經歷管理作業規定核處,必要時
      ,並得成立公餘進修補助甄審會。其組成、開會方式,比照一般軍
      職調任作業之人事審議會辦理,並得合併召開,於會議結論簽奉所
      屬單位主官核准轉呈複審單位核辦。
(七)申請未經教育部立案之短期班隊訓練或講習者,須經權責單位主官
      核准後,始得以公餘、自費方式前往參加。
(八)參加公餘進修人員不得假藉進修理由,要求各項人事異動或規避職
      務調整、衛哨勤務。
(九)循公餘進修或全時進修管道獲得學位者,不得再申請參加同等或較
      低學位之進修及補助。
(十)循公餘進修管道修業年限期滿未獲得學位或未畢業,並曾領有補助
      者,不得再申請同等或較低學位之補助。
(十一)申請學費或訓練經費補助之人員,以申請時仍具有現役軍人身分
        者為限;當年度退伍人員,則應以退伍前可取得成績單、學位、
        證照等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者為限。
(十二)參與公餘進修人員應恪遵國軍保密工作教則,及學術論文撰寫、
        發表等相關規定,若肇生洩違密及抄襲情事者,依規定核予當事
        人懲處。
(十三)本部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或配合各項業務督考時機,查核各
        單位辦理公餘進修相關業務執行狀況。經查核績效優良單位之主
        官(管)及承辦人核予適當獎勵;績效不彰或有錯過呈報時間、
        申補作業審列不實、經主(審)計部門審退等情事之單位,檢討
        主官(管)及承辦人違失責任,如涉刑責依法究辦。
(十四)各司令(指揮)部及本部各聯參單位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
        執行成效(區分學位、專長及證照培訓三大類;軍官、士官及士
        兵三類人員)呈報本部綜辦(格式範例如附件八)。
(十五)申請公餘進修並領有學習經費補助之人員,未依相關規定於修業
        期限完成學位者,除非個人因素且可歸責於學校或機構之事由外
        ,其當年考績學識欄位應評列乙上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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