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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處理原則發布前,業經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都市更新事 業計畫,依原核定計畫內容辦理,並於參與分配時依第七點推薦專 業估價者。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已申請報核,主辦機關應於本處理原則生效後, 向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及實施者表明眷改土地不再辦理公開標售,並 依第五點、第六點辦理,建請實施者配合修改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 容。 前項計畫未於本處理原則發布後二年內經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定時 ,主辦機關得依第四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