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軍人保險眷屬喪葬津貼發給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1 月 13 日 公發布)
1
一、國防部為執行國軍人保險條例之軍人眷屬喪葬津貼發給作業,特訂定
    本要點。
2
二、請領資格及程序:
(一)軍人保險被保險人之眷屬(配偶、父母、子女)因疾病或意外致死
      亡者,得請領喪葬津貼。
(二)符合請領同一眷屬喪葬津貼之被保險人有數人時,應自行協商,推
      由一人檢證請領;具領之後,不得更改。如有協商不實,致損及其
      他被保險人權益時,由具領人負責。
(三)被保險人之父、養父或母、養母死亡時,其喪葬給付津貼僅能擇一
      請領。
3
三、發給基準:
(一)父母及配偶,給付三個基數。
(二)年滿十二歲以上,未滿二十五歲之子女給付二個基數。
(三)已為出生登記且未滿十二歲之子女給付一個基數。
4 附件檔案
四、被保險人請領喪葬津貼時,應檢具下列資料:
(一)軍人保險眷屬喪葬津貼申請書及切結書(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二)眷屬死亡證明文件。
(三)眷屬死亡登記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四)被保險人戶籍所在地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五)被保險人指定存入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5
五、作業程序:
(一)要保機關(單位)依下列事項,審查被保險人之申請資料無誤後,
      於申請書上加蓋要保機關(單位)印信或關防,將申請書及相關資
      料函送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軍人保險部)辦理發給事宜:
      1.所附資料不全者,要保機關(單位)應通知被保險人補正。
      2.不符請領眷屬喪葬津貼資格者,應以要保機關(單位)名義回覆
        被保險人,並載明不服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二)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軍人保險部)覆核被保險人之申請資
      料,經核符合請領資格者,以直撥入帳方式,將眷屬喪葬津貼撥入
      被保險人指定之帳戶;認不符請領資格者,應儘速通知被保險人,
      並副知要保機關(單位)。